余某申请执行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闵行法院)
一、基本案情2016年8月22日,原告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告陈某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以被告超车行为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协调未果,余某诉至闵行法院,法院判决陈某赔偿余某残疾赔偿金124,6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等合计143,614元。
判决后陈某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余某向闵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闵行法院受理后,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陈某向闵行法院报告其无能力履行义务,现以打零工为业。闵行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仅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零星存款。2018年9月12日,闵行法院通过现场走访,询问村委会负责人、附近村民等方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江苏省淮安市某村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为农民,世代务农为业,农忙时节在家务农,农闲时节外出打零工。父母年迈,孩子上大学,家庭负担沉重。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较差,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闵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予以认可和接受,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已经年迈,且因事故导致身体状况很差,诱发其他疾病急需治理,而自身经济情况差,难以支付治疗费用。最后,闵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司法救助。
二、评析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部分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也就是所谓的执行不能。在遇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意外侵权事件时,对债权人来说是飞来横祸,对债务人来说同样是飞来横祸。与普通经济交易行为不同的是,这类纠纷无法通过事先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而选择预防。一旦债务人本身经济状况较差,就会陷入执行不能。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经济困难,但是因为意外导致本来经济困难的陈某背负十余万巨额债务,难以清偿。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是社会风险中的一种。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从程序上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法有据。同时,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特殊困难,执行法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
执行案号:(2018)沪0112执2813号
撰稿人:周青松
来源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李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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