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陕西省长安区xx街道xx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
2019年,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张某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由街道办负责征收补偿相关事宜。随后,街道办与张某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张某觉得补偿费用过低,于是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6月,街道办突然向张某送达了《房屋调查通知书》,该通知责令张某在一日之内将其房屋和土地的权利证明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否则将认定张某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张某拒绝提交,几天后,街道办又向张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经调查核实,你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xx号土地上建设建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现责令你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办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你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张某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立马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街道办接到群众举报,张某的房屋属于违建后,立马责令张某提交房屋证明,张某拒不提交;随后,街道办向相关部门核实,张某的房屋的确是在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证许可的情况下建造的,属于违法建筑。而张某的房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村,对该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街道办有权管辖。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建设,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查处;《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在乡村建设,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镇政府或者街道办有权查处。综上,街道办拥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是在查明张某房屋确属违建的基础上。但本案中,街道办仅仅通知张某提交房屋合法的证明,如不提交则属违法。此做法显然是不正确,另外街道办也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的确已经查明了张某的房屋系违建,因此法院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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