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党永鹏律师,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所谓劳动合同“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为接受了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的专项培训后,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年限。这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能指公司自行组织的内部培训,而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由第三方提供的与员工岗位、技能相配套的,旨在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服务期”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关系,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一种制度。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您所说的,公司要求3倍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您提前辞职也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具体如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服务期限,用人单位也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但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劳动者在不履行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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