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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鹿宪洲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二)

        这天,各分局业务处同时上报全市丢失高档机动车共有5辆,海淀分局上报的这个信息引起专案组的重视。他们分析,这次丢车地点是海淀区普惠北里,“8.27”案犯作案使用的兰色本田车是在海淀恩济里小区偷的,而“6.3”黑色公爵王轿车是在普惠南里丢失的,这几辆车丢车地点如此相似,是偶然还是有什么内在的联系?偷车人和系列案件的凶犯能不能划等号呢?专案组联系“8.27”案案犯曾经以作案前去过汇园公寓,那么假如这个偷车贼就是银行劫案的案犯,他偷车后是肯定想继续作案,因为“8.27”抢劫未遂,他是不会罢休的。上次作案前去过汇园公寓,那么这次他会不会还去那里呢?

       专案组决定继续翻查停车条,从中找到线索,汇园公寓各个门口存车条成百上千,侦查员们不厌其烦地一张张核查,9月7日侦查员们终于从堆得象小山一样高的车条中找到一张京A—08786的车牌登记,这辆车与9月6日14点至14点5分在这个停车场出入。“京A—08786”有黑牌和蓝牌两种登记,那么究竟是哪辆车呢?侦查员们立即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蓝牌照的“京A—08786”终于查到了,这辆车9月6日这天没有外出过,黑牌“京A—08786”即为9月3日被盗之车。

      特殊的盗窃高档车作案特点——几辆被盗车地点像近——盗车后出入汇园公寓,这些特点归结起来,给专案组一个明确的信息:找到“京A—08786”米黄色尼桑车,就有可能找到犯罪分子。

       专案组结合情况,立即向张良基局长汇报,当天由局长亲自签署的全市三天大清查,集中查找搜寻这辆可疑车辆的紧急通知,及时下发到全局各分县局有关业务处。

       命令下发出去正是星期六,张良基局长深感决战胜负在此一举,此时此刻各项工作不能有丝毫的疏漏,机不可失,时不在来,他决定再发一个紧急通知,命令各单位一把手停休,一律到岗位,亲自坐针督促落实查控工作。同时局长还指示,发现情况可以超级直报市局指挥中心。

       9月7日和8日两天周末休息日,北京市大街小巷、居民区、娱乐场所,警察、联防队员、治保积极分子都出动了,一辆车一辆车地查寻核对。

       9月8日傍晚,一场大雨倾盆而下,然而查车工作依然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晚上10点左右,长城饭店保卫部干部荣锡可第二次在停车场查寻。他一辆一辆仔细查看一遍,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走到停车场尽头,他不由地朝相邻不远的亮马大厦那边的停车场瞅了一眼,还真有一下车号,正是京A—08786。他没敢怠慢,马上向保安部报告,保安部又迅速报告了警方。

       10点半左右,正在昆仑饭店布置查控工作的涉外饭店管理处副处长舒建接到值班员的报告,立即驱车赶到现场。舒建观察了一下地形,这辆车停车位置前后都可逃跑。他马上命令一名侦查员将开来的一辆地方车牌的桑塔纳轿车堵在这辆车的后边,又命令在尼桑车周围的所有保安人员迅速撤离。随即他向市局指挥中心作了报告。

       张良基局长接到发现查控车辆的信息后,立即明确指示,一是带枪注意隐藏,二是只要认准是犯罪分子,如要反抗拒捕,对我们有威胁,一定要坚决开枪打。随即张良基局长调兵谴将前去增援。

       子夜11点多钟,刑侦处副处长王令振、大案队抓捕队队长王威等9名侦查员及特警队侦查员火速赶到现场。

       现场工作部署果断有序,尼桑车前后各放置了一辆汽车,使案犯驾车时难以顺利逃跑,一部分侦查员埋伏在车上监视各个出口,一旦案犯夺路逃跑,可随时追堵截击,另一部分侦查员换上保安制服控制饭店门口,防止犯罪分子进入饭店伤害客人。抓捕队队长王威带领3名侦查员隐藏在这辆车几米远的一辆桑塔纳汽车和附近的绿化带里。

       仅仅十几分钟时间,一切工作布置就绪,外部人谁也不会想到,在这小小的停车场已经埋伏下近百名民警,张网以待,只等犯罪分子出现。

        夜,是那般宁静安详……

         12点零5分从长城饭店走出一中年男子,神色机警地向尼桑车这边走来。他不时地左顾右盼,观察着周围的动静,中年男子的异常举动立即被在外围蹲守的庞东,袁小明、陆宁华、徐静发觉,庞东隐藏在绿化林带的黑暗处,半跪在地上跟踪观察,玫瑰话刺痛了他的皮肤,膝盖也磨破了,他坚持着,两次把目标的行踪通知埋伏在周围的同志。中年男子走到车跟前时,突然发觉离尼桑车不远有辆车里似乎有人,他没有停步,绕过尼桑车往路口走去。

       蹲守在暗处的一辆汽车里的抓捕队的侦查员赵宁、李志刚、熊福豹3人,用手机向在长城饭店保卫部设置的临时指挥部报告发现目标。王令振处长果断命令:只有嫌疑人进了汽车才可行动。

       这时中年男子在路口停下,左右瞅瞅,掏出支烟点着,一边抽烟,一边观察动静。躲在不员处的民警袁小明见他的目光老是盯着外围的那辆汽车。他赶紧用手机通知“指挥室”。不一会,一对穿着时髦的男女出来,走到这辆车跟前,打开车门,发动马达,驶出停车场。

      中年男子目送那辆车远走,似乎解除了疑虑,他又返回朝尼桑车走来,走到车跟前,他靠在车门处,背着身用两手把车门打开,急速砖进驾驶室,随即插上钥匙,发动汽车。

       就在这时,赵宁已经用手机通知队长王威:“目标已进汽车。”他和李志刚、熊福豹分别从几个车门跳出,箭一般地冲向尼桑车。

       赵宁一步跨到尼桑车前五六米的地方,双手举枪,瞄准驾驶员位置的嫌疑人,同时高声喝令:“警察,快出来!”李志刚和熊富豹也分别举枪在汽车一侧指向驾驶室的目标。

       短暂的僵持,中年男子似在犹豫,突然,他打开车大灯,猛踩油门,汽车加速朝赵宁冲压过去。

       关键时刻到了,已经从另一隐蔽处跑到车跟前的王威果断下令:“开枪!”赵宁枪响的同时,跃身躲开了发疯的汽车,王威、李志刚、熊福豹,四支短枪向驾驶室集中射击,震耳的枪声打破了宁静的夜空。

       尼桑车冲出10多米,像喝醉了酒的醉汉一般左右摇晃着,最后“轰”地一声撞在一辆停着的汽车上,不动了。

       侦查员迅速冲上,包围了汽车,一名侦查员冒着危险地拉开车门,抓住中年男子的双手,还好,他的手里没有武器,侦查员们把他从车里拽下来,发现他浑身是血,手脚颤抖。侦查员敏捷地给他戴上拷子。

        女侦查员叫马健,是刚分来的大学生,闻着他的呕吐污秽物和血腥交杂在一起的怪味,她还得把头贴着案犯的嘴边,听清他微弱的口供,她不时地翻着胃,强忍着记录下这关键的供词。

       与此同时,侦查员在车后备箱里搜出一个背包,里面有一架红外线望远镜和一条迷彩裤。

       零时30分,一个令首都警方激动振奋的消息从亮马河现场发出:1996年京城接连发生的几起持枪抢劫银行的恶性大案,有了重大突破!

       参战民警一鼓作气,乘盛追击,抓同伙,查窝点,收缴赃款赃物,作案凶器,给震惊中外的系列银行抢劫案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当夜头部和腿部各中一枪的李建生被送往医院抢救,侦查员连夜调查,终于证实李建生就是越狱在逃的死缓犯人鹿宪州。

        抓捕同案犯郭松开始了。鹿宪州在说出郭松的名字之后,便昏迷不醒了。如果等待抢救之后再问口供,一旦郭松感觉情况不妙逃之夭夭,那工作就被动了。侦查员抓紧战机,连夜查询户籍档案资料,全市年龄符合叫郭松的有96个,如果一个个查访排除,费时又肥力。

        侦查员找到一名在押做工作,他提供了一条线索,有个叫郭松的住在清河一带,1994年在鹿宪州入狱后,他曾找过他,要他想法找关系去监狱看鹿,并想法把他“打捞”出来。

        侦查员连夜赶到清河派出所,终于查清,郭松住在某学院宿舍的母亲家中。9月9日上午,侦查员驱车来到郭松母亲家扑了个空,郭母比较通情达理,告诉侦查员郭松住在朝阳三源里居民区。经过精密侦查,9月10日夜,三辆警车驶出刑警大院直奔三源里。深夜2点钟,几十名侦查员将郭松住地的楼房团团包围。凌晨3时,穿着防弹衣、头戴钢盔的侦查员敲开郭松的房门,郭松睡意未醒被侦查员当场擒获。

       连夜突审郭松。在第二天上午终于供认了他伙同鹿宪州于8月27日在滨河路抢劫杀人的罪恶事实。当天下午根据郭松的交代在朝阳区新源里小区查获一辆盗窃的轿车,从车上搜出“6.3”案中作案使用的部分工具。

        9月12日,为鹿宪州提供窝藏地点资助知情不举的案犯黄民平、赵建国、张疑等人先后落网。

        市局预审处打破常规,直接参与破案,接受了查找鹿宪州窝点,查获作案凶器赃物证物的艰巨任务。张家旺处长亲自指挥,制定了详尽的审讯方案。经过夜以继日的较量,终于从胺凡口中得到鹿宪州窝点的信息。

       9月14日,侦查员搜查了鹿宪州和王倩骈居的窝点,搜出电击枪一支,赃款现金数万元及大量赃物。

        9月18日,根据黄民平的交代,侦查员依法搜查了鹿宪州在安华西里的窝点,搜出鹿宪州作案使用的微冲一支,制式手枪三支,小口径手枪2支,子弹315发,人民币17万元,美金18590元,还有其他外币数万元,另外还搜出鹿宪州伪造的假身份证,作案使用的蒙面头套,作案工具等。

       9月下旬,为鹿宪州作案提供小口径手枪和军用枪支的案犯张建国、农之宝等人先后被抓获并押解到京。

       经过权威技术部门对“2.8”、“6.3”“8.27”系列抢劫运钞车案有关的现场痕迹和物品进行技术鉴定和比对。

      鹿宪州被抓获时所穿的黑色牛皮鞋底印痕与“8.27”案抛车现场提取的足迹认定同一:“2.8”案现场作案用的大宇车上提取的案犯作案时使用的面罩内留有毛发,送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辽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做线粒体DNA检验与鹿宪州的毛发比对认定同一;“6.3”案现场作案用车(尼桑公爵王甲80—4060),案犯作案前将原牌照(京A—62965)用钳子卸下放在原车后备箱内,侦查员在鹿宪州使用的灰色本田轿车里查获工具箱内的钳子经技术检验与“6.3”被盗车原车牌上的钳剪痕迹比对相吻合。另外,这辆车上提取的美国产元件套工具箱与“6.3”案被盗车上工具箱一致;

       据郭松交代,他曾从兰色本田卧车上拿走一副墨镜放在家里,后由侦查员在郭家搜查时起获,经原车主辨认,确认此墨镜就是原车主车上的墨镜。

       抓获鹿宪州时,他驾驶的京A—08786尼桑千里马轿车与“2.8”、“6.3”、“8.27”三案被盗车辆的开启车门、破坏方向盘分离点开关的方法,使用工具一致,点火方式相同。

       经技术检验,几个作案现场遗留的弹壳弹头均为在鹿宪州窝点中搜出的枪支所发射。

   罪证如山,罪责难逃,鹿宪州一伙杀人劫款种下的恶果,只能由他们自己来吞食,真应了那句俗语:恶有恶报,在劫难逃!

   数月艰苦奋战,忍辱负中顶着压力顽强拼搏的侦查员终于破获了这起全国罕见的系列银行大劫案,喜讯传来,总书记、总理欣慰地向民警们表示祝贺。而这些同恶魔打交道的铮铮汉子们,此时却再也抑制不住了……

       银行系列劫案告破。


下面摘选该案的部分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鹿宪州,男,33岁,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人员,1992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4年2月18日脱逃。因本案于1996年9月9日被抓获。

  被告人郭松,男32岁,北京市人,无业,1989年12月因弓虽女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于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农之宝,男,28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新和华侨农场工人。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于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建国,男,25岁,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无业。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于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蔺刚,男,26岁,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无业。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于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民平,男,33岁,北京首都汽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因抢劫、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窝藏于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颖,女,25岁,北药剂科药士。因窝藏、窝赃于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鹿宪勤,男,30岁,北京塞莱德食品有限公司经理。因窝藏、窝赃于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建国,男,34岁,北京首都汽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因窝藏于1996年1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鹿宪州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私藏枪支弹药、脱逃案,被告人郭松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案,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被告人黄民平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窝藏、窝赃案,被告人张颖、鹿宪勤、赵建国窝藏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查明:

  1994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鹿宪州从北京市第二监狱翻越围墙逃跑,当日即找到被告人黄民平。黄民平将鹿宪州藏匿在自己驾驶的皇冠牌出租汽车内,并为鹿提供了衣服等物。后伙同被告人赵建国为鹿宪州寻找藏匿处所。赵建国明知鹿宪州是越狱脱逃的罪犯,仍资助鹿人民币500余元。

  1994年2月19日,被告人黄民平又与被告人张颖联系,为鹿宪州寻找藏匿处所。张颖将鹿宪州脱逃之事告知被告人鹿宪勤(鹿宪州之弟)。鹿宪勤通过他人找到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学楼地下室的临时住处,并由张颖将鹿宪州带至该处藏匿。鹿宪勤资助鹿宪州人民币1000余元。

  1994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颖先后为鹿宪州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四街坊9号楼2单元3层57号、和平街十三区7号楼1门3层6号、金台北路1号楼1304号、安华西里三区19号楼1门13号等处租、借房屋予以窝藏。在此期间,被告人鹿宪勤资助鹿宪州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民平多次开车伙同张颖为鹿宪州转移藏匿处所。

  1995年11月3日至7日,被告人鹿宪州、黄民平预谋到黑龙江省购买枪支、弹药。后由黄民平购买火车票,并与鹿宪州先后携款到黑龙江省黑河市。鹿宪州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建国、蔺刚处购得庆华SP03型5.6毫米小口径运动手枪2支,子弹100余发。张建国、蔺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后鹿宪州持此次购买的枪支,进行了1995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汇园公寓R座北京红星城市信用社和1996年8月27日在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的两次抢劫犯罪活动,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1995年12月至1996年1月间,被告人鹿宪州为购买枪支、弹药先后两次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从被告人农之宝处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购得波兰制造1971式9毫米口径微型冲锋枪、9毫米口径手枪、华尔特(Walther)7.65毫米口径手枪、7.62毫米口径手枪各1支,子弹100余发。农之宝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后鹿宪州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郭松持此次购买的枪支,进行了1996年2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甘水桥分理处门前,1996年6月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6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附近和1996年8月27日在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的三次抢劫、杀人犯罪活动,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1995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鹿宪州携枪驾驶一辆大宇牌轿车,窜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辰实业集团汇园公寓R座北京红星城市信用社门前,乘北京金冠制衣有限公司出纳员刘瑞亭(女)从信用社提款后上车之机,蒙面持手枪向刘的头部开枪射击,致刘瑞亭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鹿宪州抢走人民币15万元。

  1996年2月7日晚,被告人鹿宪州在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东里盗窃大宇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4.1万余元)。2月8日10时许,鹿宪州驾驶所盗窃的大宇牌轿车窜至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甘水桥分理处门前,乘该分理处工作人员王永革、马丙年、袁世金等人提款后上运钞车之机,蒙面持微型冲锋枪开枪射击。击中王永革头部,致王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击中马丙年胸部,致马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将袁世金击伤。抢得人民币116万余元。后鹿宪州驾车逃离现场,将抢劫所用轿车扔弃在朝阳区安贞西里。

  1996年4月,被告人黄民平明知鹿宪州的钱款系抢劫犯罪所得,仍接受了其中的10万元人民币,并用此款在赛格证券公司购买了股票。

  1996年5月16日晚,被告人鹿宪州在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南里盗窃深兰色尼桑公爵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35.7万余元),后换上盗窃来的军用汽车牌照“甲80——4060”。6月3日8时许,鹿宪州驾驶盗窃的尼桑公爵王轿车窜至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6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附近,蒙面持微型冲锋枪拦截该支行大慧寺大柳树储蓄所的运钞车,抢劫现金人民币49万余元、国库券2600元、美元1.8万元、日元61万元、港币4.8万元等。后鹿宪州驾车逃离现场,并将抢劫所用轿车扔弃于海淀区红砖村。

  1996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鹿宪州、郭松在北京市海淀区恩济里小区33号楼下,采用撬门锯锁等手段,盗窃深兰色本田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0.9万余元)。8月27日上午9时,鹿宪州伙同郭松驾驶共同盗窃的深兰色本田轿车,窜至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鹿、郭二人均蒙面并各持二支手枪,拦截该支行的三峰牌运钞车和桑塔纳牌押款轿车,并向押款人员开抢射击。鹿宪州开枪击中押款员李超的背、腰部,郭松击中运钞车司机安保国的下颌部,致二人重伤。鹿、郭二被告人欲抢劫运钞车内装有人民币130余万元的钱箱,该支行工作人员李国春、保安员杨小东等人奋力搏斗。鹿、郭二被告人又开枪射击,鹿宪州击中李国春的背部,伤及肝、肺等脏器,致李国春失血性休克死亡;郭松击中杨小东左肩胛、左锁骨,致杨小东重伤。后鹿宪州、郭松驾车逃跑,当日将作案用车扔弃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东里一区。

  1996年9月2日晚,被告人鹿宪州伙同被告人郭松在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北里9号楼下,采用撬门、锯锁等手段,盗窃通县华翔服装厂的米黄色尼桑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8.1万余元)。鹿宪州还伙同郭松于1995年7月在解方军总参通讯部第一招待所盗窃牡丹牌14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长城牌2805型计算机一台及同型号计算机显示器一台。郭松获得全部赃物。

  1996年9月9日,被告人鹿宪州被抓获。后被告人郭松、农之宝、张建国、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分别被查获归案。被告人蔺刚于1996年10月11日向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投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认为:被告人鹿宪州曾因犯罪被判重刑,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越狱潜逃,单独或伙同他人持枪多次抢劫银行运钞车和到银行取款的工作人员,并开枪射击押款工作人员,致四人死亡,多人重伤,抢得各种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机动车多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有流窜作案的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实属怙恶不悛的犯罪分子,必须严惩。且鹿宪州系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松目无国法,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鹿宪州蒙面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致多人死伤;与被告人鹿宪州结伙进行盗窃犯罪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且系累犯。其抢劫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气焰嚣张,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

  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积极为鹿宪州购买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仁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均应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明知鹿宪州系越狱脱逃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仍帮助其租、借房屋作为藏匿处所或资助钱、物,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均已构成窝藏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黄民平还伙同鹿宪州非法购买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明知是鹿宪州抢劫银行的赃款,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及全国仁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窝赃罪。其所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应从严惩处。鉴于蔺刚犯罪后能投案自首,黄民平有立功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996年9月24日对被告人鹿宪州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1996年11月18日对被告人郭松、农之宝、张建国、蔺刚、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鹿宪州死亡,遂由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确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郭松、农之宝、张建国、蔺刚、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1996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郭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农之宝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建国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蔺刚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黄民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颖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鹿宪勤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赵建国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查获的赃物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不服,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执行职务,提出维持一审判决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郭松、农之宝、张建国、蔺刚、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各自的罪责分别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各被告人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不能准许;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遂于1997年3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对郭松、农之宝、张建国的死刑判决。

  被告人郭松、农之宝、张建国已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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