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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法院法官工作量评估方法

黄海锭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工作量评估方法由州法院国家中心研究并帮助实施。目前在美国已有30个州在州法院国家中心的帮助下,为法官、法院工作人员等建立了工作量评估模型。

州法院国家中心采用加权案件工作量作为评估法官工作量的标准。加权案件工作量方法可以将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转化为法院处理这些案件需要付出的工作总量,从而为法院在政府财政紧张的情况下,能申请通过更多的预算、因人口结构调整削减法官数量以及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域,从而更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等提供客观可信的依据。州法院国家中心的工作量评估方法和数据采集方式在20年的历程间已经完成了50多个项目,被认为在法官工作量评估中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为了简单介绍这一套工作量评估方法,以下采取虚拟州法院国家中心职员和密歇根州法院法官的对话进行阐述。

法官:我最近感觉自己非常繁忙,我想知道自己的饱和工作量是多大,我现在的工作是不是已经超过了饱和工作量,你能帮助我吗?

中心职员:当然可以。你一年排除周末、节假日、休假天、病假等可以用于工作的时间大概是215天(美国各州的中位值),我们称之为“法官年可用天数”。而经过时间研究,你平均每日排除了午饭、路途及法院管理等时间之外,可以用于案件相关工作的时间为6小时,我们称之为“法官日可用于案件时间”。你每年能用于案件的时间总量为“法官年可用天数”乘上“法官日可用于案件时间”共1290小时,那么你的饱和工作量以时间来表示,就是1290小时,看看你一年在案件上的工作时间是不是超过1290小时,就可以知道是不是超过饱和工作量了。

法官:我想知道我的饱和工作量到底是办理了多少案件?

中心职员:你的意思是想用“案件数”来作为饱和工作量的单位,而不是时间的“小时”?如果你办理1件轻罪刑事案件平均耗时是10个小时,那么你的饱和工作量就是1290÷10=129件轻罪刑事案件,即你一年最多只能办理129件轻罪刑事案件。

法官:可是,我除了办理轻罪刑事案件外,还办理重罪刑事案件等其他案件,那我的饱和工作量又是多少件呢?

中心职员:这个时候就需要用到我们开发的加权案件工作量模型,计算出各类型案件的权重系数。如果你只办理轻罪刑事案件和重罪刑事案件,办理1件的平均耗时分别为10小时和20小时,相互比较下以权重系数来表示,轻罪刑事案件的权重系数为10,重罪刑事案件的权重系数为20。当你办理了90件轻罪刑事案件和30件重罪刑事案件,你的加权案件工作量为90×10 30×20=1500小时,比饱和工作量1290小时多,那么你办理90件轻罪刑事案件和30件重罪刑事案件就超过了饱和工作量。而当你只是办理70件轻罪刑事案件和30件重罪刑事案件,就和你的饱和工作量相当。

法官:我明白了,其实我的法官工作量就是加权案件工作量,但是,我觉得办理轻罪刑事案件的平均耗时不应该是10个小时,我有什么办法可以得到更准确的数据呢?

中心职员:要取得办理各类型案件的平均耗时,就要采用“时间研究”的方法。“时间研究”是一种分解要素测定工作实际时间的方法。

首先可以将你的工作时间,区分为“与案件相关的事件”时间,“与案件相关的事件”包括a.判决前的活动;b.非庭审/无争议的判决;c.庭审/有争议的判决;d.审判/判决后的活动。

同时区分“与案件不相关的事件”时间,“与案件不相关的事件”包括a.司法教育和培训;b.一般法律阅读;c.社区活动和公众宣传;d.工作路途时间;e.假期、病假、个人休假、节假日;f.午餐和休息。

然后,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按案件类型类别,将“案件有关的事件”时间或“与案件不相关的事件”时间,以5分钟为最小记录单位,在网页表单上跟踪记录你的所有时间。如果还存在加班的情况,也需要一并进行记录。当然,我们会有现场培训或网上培训来指导你怎么做。

最后,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件”的时间,分别按照案件类型进行相加,并转化为完整一年的处理各案件类型的耗费时间,然后除以近三年该类型案件的年平均新收案件数,即可以得到处理该类型案件的年平均耗费时间,亦即是该类型案件的原始权重了。

法官:我好像有点明白了。

中心职员:从“时间研究”得到的结果来看,你办理轻罪刑事案件的年平均耗费确实为10个小时,那么轻罪刑事案件的权重系数即为10,而重罪刑事案件的权重系数为20。如果你所在的法院只是新收了75件轻罪刑事案件和45件重罪刑事案件,那么法院的总工作量即为新收案件数乘以案件权重,即10×75 20×45=1650,回想一下前面算出你的饱和工作量为1290小时,那么你所在的法院所需要的法官员额数量为1650÷1290=1.28。你所在的法院目前有2个法官,数值大于1.28,所以法官员额数量是符合工作需求的。

法官:我明白了,其实法官工作量是以案件工作时间来作为衡量标准的,计算难点就是如何将各类型的案件数换算为工作时间。

中心职员:理论上来说这种方法适合任何法院,因为时间是最基础的单位,以时间衡量法官工作量不受国别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其次,时间可以被各种方法记录,记录时间的手段在各国都可以容易实施,但是,所记录时间的准确性是影响法官工作量评估的重要因素,由于社会环境和司法制度的不同,在记录时间的准确性方面,实践中仍将遇到较多问题需要解决。

上述以对话的形式,力图最简洁地阐述清楚“饱和工作量”的概念、“法官工作量”的衡量依据、“案件权重系数”的作用、以及“法官员额数量”的计算方法。这些都综合融于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工作量评估方法中,共同形成一个严谨的系统。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工作量应定义为一个通过时间研究计算得出的加权案件工作量,实质是以耗费时间为量化依据的平均时间值。得出的工作量结果,虽然与每个法官实际耗费的时间有所出入,但是,这种方法容易形成统一的比较基础,具备可比性。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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