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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环境下评估执业风险责任承担冷思考

◎文章丨小7



2016年12月1日《资产评估法》将正式施行。评估行业迎来委托人要依法委托评估、评估机构依法承接业务,评估专业人员依法执业,行业协会和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自律管理和进行监督管理的法治时代。笔者作为千万普通从员人员当中一员,看了近期评估师资讯刊载的一些评估责任事故案例,结合行业大法即将实施之际,深感评估师责任重大,鸭梨山大,有些想法不得不吐槽一下。


一、实践案例分析


1.证券类评估违法案件

案件1: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担保资产进行两次评估过程中,评估假设不合理,没有关注到该重大期后事项,未勤勉尽职,导致形成的评估结论不合理,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称述和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两次评估业务收入共20万元,并处以业务两倍罚款。并对两份评估报告签字注册评估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案件2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为大智慧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违反不得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程序缺失等多项执业准则。被证监会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12万元,并处以3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资产评估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抵押评估骗贷造假案件

案件1:冮某某系黑山县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冮某某为黑山县开发商佟某某开发的房产做资产评估,在执业过程中,冮某某没有到现场进行拍照、勘查,致使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信息与实际房产信息不符,报告评估房屋面积大于房屋实际面积,使得佟某某在黑山信用社获得了虚增面积相对应的贷款,造成黑山信用社贷款资金损失734.77万元。


2016年6月6日,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冮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同时从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涉嫌“自证违法违规”。违反不得将评估师资格证书交由他人使用或从事评估业务相关规定,即业内所称的“挂靠”行为。如:


证人支某某证言,证明他在某县房产管理处某某大队工作。黑山县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是2007年11月13日成立的,他是法定代表人。他和黑山县的冮某某签署过一个“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在协议里他和冮某某约定,公司的经营由冮某某负责,他只把自己的评估师证交给了冮某某用于房地产评估,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只是按季度收取一些挂名的费用。他没有参与黑山镇龙腾二期小区、鸿运家园小区和财富广场的具体评估工作。


证人迟某某证言,证明她和黑山县的冮某某签署过一个“聘用合同书”,在合同中她和冮某某约定,公司的经营由冮某某负责,她只把自己的评估师证交给了冮某某用于房地产评估,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只是按年度收取一些费用。她没有参与黑山镇龙腾二期小区、鸿运家园小区和财富广场的具体评估工作。2010年前后,她按年度和冮某某结算,大概收入了11万元


案件2:2015年某诚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陈某丙,某诚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人员方某。2012112日至2013813日,周某委托某诚公司对其提供的15套房产进行评估。


陈某丙指派方某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方某未认真履行《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关于房地产估价应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并到估价对象现场等规定,仅通过电话核实周某提供的房产证等资料,并对房产照片进行电脑合成,致使上述虚假房产未被发现,出具了14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并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陈某丙刘某年、王某庚的印鉴章。上述14份评估报告被周某提供给工商银行普陀支行作为骗取贷款的材料,造成工商银行普陀支行直接经济损失1083.15万元。


从以上案例来看。在目前的执业环境下,有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执业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评估中介机构这个行业最大的问题就是好多人都忘记了自己是客观、独立的第三方,靠所谓的“沟通”去实现评估工作项目,因此被委托人牵着鼻子走,迎合委托人预期评估结果,不管是合理或不合理要求,出于利益驱动与生存压力,依附于被评估企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成为各类评估经济行为结果的“背书”者,消耗着行业的公信度。


二、评估事故需承担法律责任


出现评估报告责任事故,有专业水平欠缺、风险意识不强、受利益驱动等原因造成评估师职业存在重大的执业风险,包括罚款、停业、公诉等。出现评估业务事故后,按照《资产评估法》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评估师(包括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评估专业人员,现一般为评估助理人员,下同)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者之间不相互代替,可能三种责任会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与司法部门主动追究,而民事责任则由委托人或相关相关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1.民事责任相关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或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过失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观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评估执业风险分析


1.独立性受到干预形成执业风险


对于一般的评估机构来说,尤其是一些中小型机构。评估师(包括相关评估助理人员)在整个评估业务过程中往往是弱势群体,评估业务项目来源一般要依赖评估机构。有些机构老板本身不具备相应专业素质,而成为评估机构实际控制人,之所以成为老板主要是由于其能通过各种关系获取评估业务,业务是其立身之本,由于怕得罪客户,往往会迎合客户的要求,而评估师在执业规范与老板的要求之间会处于两难境地。


对于评估师来讲,在评估机构中,一般的评估师只是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每个评估项目对其来讲只是一项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项目完成了拿到相应工作报酬;工作完不成,他们很可能是白白地付出了劳动而一无所获!在评估机构中,一般评估人员没有选择项目的权利,更没有拒绝承做项目的权利,除非你不想干了。


而对于评估机构和营销人员来说,通常要与客户保持一定的联系以长期获得业务。客户就是上帝,业务就是经济来源,能保证和扩大机构的业务收入。


因此一旦当委托方处于某种需要通过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结果进行干涉时,评估人员则面临着两难困境,如坚持原则很可能会失去长期客户,就会得罪老板;而同意委托方的一些要求则会丧失独立性,从而偏离客观、公正轨道,形成执业风险隐患。


2.其他因素形成执业风险


内部控制风险的意识较薄弱,抱着能过关就好心理。当以承接业务成为主导思想,机构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只求拉到项目,不求主动控制项目风险,甚至不考虑机构本身对所承接的业务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绣花要得手绵巧。由于对评估从业人员缺乏培训,员工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有些评估人员在承接业务是抱着侥幸心理,只求快不求好,以为报告“能过关”就行,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一些评估机构从事业务范围较为单一,也不舍得投入更多市场调查和数据资料获取成本。因此相关评估信息、技术资料的获取处于被动状态,致使一些数据资料无法获得,或者资料的真实性存疑,如房地产评估比较案例真实性难以保证,土地评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存在杜撰,对机器设备重置价格进行拍脑袋确定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也带来了执业风险。


此外委托人或利益相关人提供评估虚假基础资料,未能发现。如不动产产权登记资料造假,虚增虚列资产等,由于有些难以被发现,这些都给评估人员执业带来重大挑战。


三、谁来承担执业风险责任


正如前面分析,在评估机构中,一般评估人员没有选择项目的权利,更没有拒绝承做项目的权利,只有评估机构、机构控制或管理人(老板)和营销人员有选择客户和项目的权利,也只有评估机构、机构控制或管理人有最终拒绝或放弃项目的权利。做为回报,评估机构、机构控制或管理人在项目收入中也获得了更大的利益分配。


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也只有经评估机构内部复核程序同意后,由签字评估师(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评估机构签章后才最终出具。评估师的签字以及评估机构签章,共同构成了对评估报告结果和质量的承诺。因此,如果评估报告出现责任事故,不仅仅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是评估机构、机构控制或管理人责任。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权利和义务应该也是对等的,权利最大、获利更多的组织或人员也理应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法》第五十条对于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可能也有基于此原因的考虑。


最后,如上述司法案例中涉及的一些“挂靠”评估人员,甚至在法庭上公然“自证违法违规”,虽然因此而免除刑事处罚,但这些涉案挂靠人员随便在行业协会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均能查到,多仍处于正常注册登记状态。即使资产评估法尚未施行,评估师挂靠行为同样违反了相关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也违反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底线,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行业协会和相关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也应起到相应职能?资产评估法施行在即,依法处罚和公示各类违法行为人员也是相关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职责所在。


编后话:文章原内容还具体披露了一些违法违规评估机构和挂靠评估师查询结果。考虑到行业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但有机构和挂靠评估人员也有无奈之处,因此在最后小编核稿和文章编辑时,将该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删减和修改。在此也提醒,行业监管越来越规范有类似行为的人员切勿为了一些头小利而以身试法,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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