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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项目付费机制的盲区|原创

PPP创新结构

锐思维咨询专注于PPP结构设计,致力于寻找PPP与社会资本业务战略的契合点,设计PPP与基础设施金融工具的联结口。


PPP项目付费机制的盲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多数人没有关注到或是关注到但没有定论的地方,一类是指实施方案中经常出错的地方。我们分别来看:


第一部分 多数人没有关注到或是关注到但没有定论的地方


问题一:21号文公式中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和折现率n的取值问题


最近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项目合作期限为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付费机制为政府付费,计算公式为《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规定的公式,就是大家熟知的,唯一有官方明文规定的计算公式:


如果要计算出运营期第1年政府补贴数额,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项目建设成本包含建设期利息吗?二是代表折现年数的n,应该取值1还是3?


对于此有以下观点:


对于此问题,业界操作各有选择,官方观点也不明朗,在这里要特别提示一个大前提,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取某种方式计算付费机制,因此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那么哪种观点更具有道理,更容易被人接受呢?     


1.从逻辑上看,折现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虽然它和利率不同,但是利率可以看作是折现率简单化的体现。即计算建设期利息的时间不能同时计算折现率。


2.从行业惯例上看,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期利息包含在建设总成本之内的;


因此含建设期利息、n取值为1的观点相对更加符合常理和逻辑。


问题二:政府可以作为使用者付费的主体吗?


我认为可以。提出此问题的初衷在于政府作为使用者进行付费,可以不纳入财政中长期预算,规避21号文规定的“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那么首先要明确,政府付费和政府作为使用者的区别在哪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14]156号)第三章第一节提到“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用产品和服务。其与使用者付费的最大区别在于付费主体是政府、而非项目的最终使用者”。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是如果政府作为了最终使用者,那么就是政府作为使用者付费。政府作为使用者付费,有利于打破“长期依靠财政补贴+现金流的回报机制”对于PPP发展的限制,敦促社会资本从关注财政补贴到关注项目本身的运营效益上。而且在短期内10%红线难做变通的前提下,此种方式可以让一些优质项目涌现出来。


问题三:政府可以用商用土地等形式代替政府付费吗?


我认为可以。早在深圳地铁6号线PPP项目的回报机制中就设定过:政府采用土地出让金定向使用的方式,协助地铁建设融资。采用“轨道+物业”的模式,将轨道建设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实现6号线项目自身财务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轨道交通提升物业价值、物业开发反哺地铁建设的互动作用,促进轨道、物业的共同发展。然而,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因此,商用补贴模式在不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或者说不可约定、承诺将有违反政策法规风险的内容进行商用补贴,但是可以在获得商用收入后,以财政支出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补贴。


此外,还有一些小问题:


1.项目有运营就一定有使用者付费吗?


答:不一定。项目有运营不代表有向使用者收费的实际可操作性,所谓的运营可能只是运营维护罢了。


2.同时存在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该项目的付费机制是什么?


答:分情况看。可行性缺口补助本就是在使用者付费不足的情况下设置的补救手段,同时存在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时,单体项目付费机制仍是可行性缺口补助,片区型综合型项目则可能适用不同单体项目,付费机制就是两者共存。


3.付费周期与项目运营期的关系是什么?


答:付费周期一般来说小于等于运营期,小于的情况可能是项目折旧年限、使用寿命太短,比如园林绿化在某些地区“一年绿、二年黄、三年推进锅炉房”,这些项目需要加快付费进度以更新设施设备,保证项目顺利运营。付费周期与运营期开始的时间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因为这又回到我们的大前提,付费机制是双方协商确定的。


第二部分 实施方案中经常出错的地方

   

现象一:付费机制规定缺失或混乱


具体体现是在实施方案中只标明了回报机制是政府付费,但没有写明具体的付费节奏;在实施方案中标明了回报机制是可行性缺口补助,但内容规定的是可用性付费和使用量付费;在实施方案中标明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但没有写明具体对应哪些项目等;在实施方案中标明了政府付费,但没有确认政府将此部分费用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


现象二:付费机制完全倾向一方


在明显不能覆盖成本的地下管廊项目中采用完全使用者付费,在明显存在运营潜力的旅游项目中采用完全政府付费,超额利润分配的约定不合理等。


现象三:付费机制中暗藏保底承诺、担保、回购等内容


付费机制采用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但实际约定政府每年支付项目公司固定费用,实际性质为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从而变相举债,违法了政策规定。


现象四:付费机制中各主体有误


实施方案中规定政府直接付费给社会资本,或者由于政府在项目公司不分红,政府直接付费给社会资本,均不合乎规定,应该付费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根据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讨论决定分红比例、投资决策等。


现象五:奇葩公式,没有说明,故作高深


实施方案没有采用常见付费公式:21号文、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甚至看上去与上述公式毫无关系。不能否认,有些公式是金融机构提出,经过严密推敲确实更加合理,但是不利于政府方的理解与把握。通常面对此种情况,政府方会用21号文或者等额本金、本息重新计算一遍,与之对比,数额差距不大,那么用21号文或者等额本金、本息就ok;数额差距很大,那么肯定政府还是倾向于用21号文或者等额本金、本息。这种给双方给项目造成麻烦的付费机制,往往价值很低。


那么该如何应对这类盲区呢?首先面对任何情况,优先查找政策规定,符合政策的规定一定是更稳妥的选择。逐一对号入座,基本可以解决90%的问题。其次要知道我们的大前提,一些内容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协商确定,比如付费公式不一定要用21号文,此时要根据协商的公式审慎计算利润,力求有理有据、逻辑清晰。


以上,是我对PPP项目中付费机制的盲区的一点总结和思考,如有不当不足之处,欢迎各位大咖交流指导!



锐思维咨询

PPP结构设计专业服务提供商

文丨锐思维咨询 康凯川   编辑丨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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