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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鉴定方法探讨

 

【摘要】工期鉴定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一般委托给专业机构。不管是造价咨询机构还是工程监理机构都不具备工期鉴定所需的全面的专业能力和独立资格,由多资格机构或复合型专家进行工期鉴定较为合适。

【关键词】:工期鉴定、鉴定机构选定、协商调解机制

 

一、工期鉴定的范围

工期鉴定也叫工期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工期鉴定机构的资质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工期鉴定专业性强,涉案金额大,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判断某个影响事件是否造成工期延误及计算延误天数和延误损失需要专门知识。

何为与工期有关的“有争议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日期是否应当顺延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当事人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有争议的事实”就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通过法庭调查程序仍无法查明而需要借助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才能查明的事实,譬如工期延误的原因和工期延误的天数及费用。

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工期鉴定,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工期鉴定范围包括:一是工期延误的原因,即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哪些影响事件导致工期延误。二是工期延误的天数,三是因工期延误所增加的费用。国内没有工期延误分析技术规范,可参考英国工程法学会主持编制的《工期延误和干扰索赔分析准则》。

二、工期鉴定机构选定

谁有资格做工期鉴定?谁有这个专业能力从事工期鉴定?这涉及工期鉴定机构的选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5.6.3.2条:“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工期鉴定机构的资质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工期鉴定一般牵涉工期延期后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的数额,故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

为什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适合从事工期鉴定?因为工期鉴定涉及工期延误的天数计算和费用计取,同时,《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期纠纷归根结底是是工程经济纠纷。

那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否具有工期鉴定的业务能力?因为工期鉴定不仅仅是费用计算的问题,而且还须具备工程施工技术相关知识和专业能力,如果连网络图不知为何物又如何判断关键线路与非关键线路?又如何计算工期天数?工期鉴定与质量鉴定一样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质量鉴定也会涉及费用的计算,但让造价咨询机构做质量鉴定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没有先例的。同样,虽然工期鉴定后一般会牵涉到工期延误损失的造价鉴定,但将工期鉴定业务全部交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好像很勉强,因为造价师不具备工期鉴定所需要的施工技术。但让监理师做工期鉴定似乎也不合适,因为监理不具备造价鉴定的资质和能力。工期鉴定属于复合型专业,应该由施工或监理背景的工期鉴定专业人士和造价工程师共同完成,依笔者之见,工期鉴定应委托给同时具备监理与造价等多个资质的机构。如果从事工期鉴定的人士虽在单一资质机构工作但能证明是复合型人才,能够胜任工期鉴定也未尝不可。未来趋势是淡化企业资质,而更注重执业人员个人的能力。如古董鉴定,一般是认鉴定专家,是否知名,至于他在那个单位谋职则不太在乎。

 

三、不能“以鉴代审”

法官和双方律师就工期鉴定方案及工期延误计算方法先要达成一致,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得到当事人和法官确认有效,才能用来做工期鉴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鉴定意见出具后组织当事人质证决定是否采纳鉴定意见,如鉴定结论不一,由法官决定采用哪种意见。

工期鉴定结论为法官提供审判依据,但不能“以鉴代审”,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和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工期鉴定范围。

在实际施工中,工期延误原因和工期延误责任很难界定,是共同延误还是单方延误?错综复杂,尤其是交叉延误,难以归属认定,需要专业判断,法律可以作定性判断,专业方面和定量分析等参考工期鉴定人员的专业意见。

当事人对工期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违规的鉴定准予重新鉴定,有瑕疵的鉴定可修正但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相反理由和证据则成立。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法官行使审判职能,对鉴定意见作出判断。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并不享有“证明优先权”,其证明力的强弱与大小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鉴定结论是判案依据而非裁定结果,如果审判权让渡,把对专门性事实的认定权全部转移给鉴定人,就会损害法官对事实的独立裁量权。鉴定专家的意见并非绝对正确,同时,谨防专业评估机构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进行隐蔽性极高的违规性操作或误导性陈述。

律师对争议事实的收集、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技术性障碍,难以建立全面的证据链证明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划分等要件事实,从而使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所以,需要委托司法审计单位,对工期延误进行评估和量化。只有提供令人信服的准确的分析数据才能让当事人满意,否则,一笔糊涂帐,如何实现法律的正义?谁主张,谁举证,不管是工期索赔还是工期反索赔,均要有事实和数据支撑。

但是,作为第三方的工期鉴定机构未必掌握工程全部情况,信息严重不对称,第三方的参与反而使事情变得更复杂,诉讼周期更长,诉讼成本更高。如果启动调解机制,双方适当降低预期,进行妥协,反而能降低成本。

价格是混沌的概念,价格是瞬息万变的,价格没有标准,价格由交易确定。计算的价格、鉴定的价格、预估的价格,核定的价格其实都不算,只有成交的价格才是真实的有效的。然而,即使是成交的价格也是不断变动的,它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愿意,当然,仍然是由交易标的本身的价值所决定,但不会简单的等于价值,而是上下波动,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就构成不利。不管是有利还是不利总有一个底线或条件约束它是否能成交。只要不能成交,必然是突破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心理价位和期望值,只有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才是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如果工期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不管它是依据什么计算出来的,只有其中有一方不认可,那怎么办?笔者认为,工期鉴定计算出来的结果未必是合理的,与其如此,不如让当事从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交易其实则相对简单,根据双方的心理价位,取中间值,或适当上下浮动,这样岂不省事?

 

四、工期的种类

工期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自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群体)工程平均需用的标准天数。住建部颁发《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它是评价工程建设速度、编制施工计划、签订承包合同、评价全优工程的依据。

工期绝不是把工期定额一套了事,这样岂不太省事?几乎没那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是完全按照定额工期的,实际操作时也不考虑定额工期是如何计算和规定的,而是根据当下的建筑生产力水平、同类型建筑所需真实工期及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有的是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有的是投标单位承诺工程完成的施工时间,这往往是承包商施工实力和竞争力的体现,增加中标的几率。更多的情况下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谈判洽商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工期。工期是项目效益和项目成本的重要变量,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对工期高度敏感,因为关乎切身利益。

 

工期不是简单的等于工作量除以资源生产力,这样忽略了任务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也忽略了有些任务只能由特定资源来完成,更是忽略了特定情况下的工期弹性。工期如电脑系统一样也是多线程多任务并行,流水施工,交叉作业,特殊情况下还可逆作法,就必然要考虑资源平衡和工作包分解。PERT法对工作持续时间做出乐观和悲观的估计,通过公式计算出该工序的工期预期,预测在某个目标完成的概率,即可能的工期,并对工期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工期有合理工期与不合理工期之分,有理论工期与实际工期之分,有标准工期与合同工期之分,有定额工期与施工工期之分。施工工期有日历工期与有效工期之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扣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而后者扣除。国内一般工程都是要赶工期的,工期一般都是被压缩的,这往往超出实际施工能力和条件限制,所以,经常性发生工期延误,从而产生工期纠纷,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就走司法途径,发生诉讼,上升到法律层面。

 

工期延误分为非抗力因素、发包人原因和施工自身原因及共同原因。只有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进行工期索赔,由于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仅不能索赔,而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期反赔偿。如果工期延误是共同原因,就要分解责任的归属。

 

五、工期延误原因分析

 

建设工程工期是承包人依据工程技术规范及其施工经验编制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通常包括甘特图(横道图)、网络进度计划等,网络进度计划有双代号网络图、单代号网络图、双代号时标网络图、单代号搭接网络图等。不是所有事件影响都会造成工期延误,只有处于关键线路上,构成关键工作的事件才会导致总工期延误,非关键线路上事件影响可忽略不计,对总工期不产生影响,只有延误超过其总时差时才会导致总工期延误。

预定施工计划受不可预见的外部干扰事件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工期索赔是双方的,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承包方工期索赔:一是要求免去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二是因工期延长而造成损失的费用索赔。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要求承包方承担延期竣工违约金。其实工期延误对发包方损失更大,合同内约定违约金可能不足以覆盖盈利损失和贷款利息增加等成本,从而延长其投资收回周期。

承包人要求工期索赔的,需要提供工期延误的事实证明;其次,证明工期延误非已方原因所致;第三,举证承包人因工期延误所导致的损失及费用索赔。

如果发包人进行工期反索赔的,也按以上流程。不管是索赔还是反索赔,都要提供以下证据:建设工程许可证、开工令和开工报告、竣工日期、工程承包合同、工期顺延资料、工期变更补充协议等原始资料;其次是提供导致工期延期的证据。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未按期提供施工图,设计错误和设计变更、项目报审手续不全、开工和施工条件不具备、工程款支付延迟、施工条件变化、未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甲供材和设备、工程量发生大的增加等。承包人原因包括:因工程质量导致返工或拆除、施工资源配置(人员、机械和材料)不足、施工组织管理不当等。第三,提供工期索赔和反索赔费用计算表。

工期索赔包括工期顺延和由于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即费用索赔,如不主张工期顺延就不会自动豁免工期延长责任,将承担工期违约金。费用索赔只是经济补偿,可能不足以覆盖工期违约金,得不偿失。

如果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同,或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双方对开工日期有约定,承包人未提出异议的也未拒绝施工和停工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另外由于工程承发包中存在专业分包,因专业分包的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表面上是第三方责任,实际上仍然是发包人原因,不管是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还是指定专业分包,发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向专业分包单位追责。

不可控因素包括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等造成工期延误双方互不追责。

承包人工期索赔涉及的事项多,如停工费、周转材料租赁费、机械台班费、账务成本损失等,因没有统一的标准,双方达成一致的难度大,都想自己利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把利益留给自己,把风险转嫁给对方。即使你提供工期索赔的计算书、计算依据和详细理由,但对方未必能认可和接受,有的工程项目的业主或承包商甚至搬出当地政府官员来协调,最后也未必能搞定。其实,笔者认为根源仍然在合同的不完备上,合同应该约定那些情况下可以工程索赔,那些情况下不能索赔,越详细越好,越具体越好,不要怕麻烦,开始怕麻烦,后面更麻烦。其次是约定如何索赔,对索赔的计算方法和规则进行约定,也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合同不完备或可执行性差才是工程经济纠纷之源。不管是FDIC还是国内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不一定能解决具体问题和特殊问题。

 

六、工期鉴定方法论

工期延误已经是既成事实,那么,如何评估或计算延误天数,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直接法、比例类推法和工期延误评估技术(EOT评估技术)等。

当延误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或一次性发生在同一项目上,造成总工期延误可采用直接法,可以根据施工资料中记载的延误事件作为延长天数,此方法简单明了。

比例类推法分为按造价比例类推和按工程量比例类推,延长工期1=原工期*(新增造价/原造价);延长工期2=原工期*(新工程量/原工程量),把复杂问题简化。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未必采信和认可,因为缺乏科学合理性。

《工期索赔》(罗杰·吉布森)中介绍的工期延误评估技术,包括实际进度与计划对比法、计划影响分析法、时间影响分析法、影响事件剔除法以及视窗分析技术等,使得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的计算得以系统化和科学化,也为咨询工程师对工期延长提供了有效的评估手段。

实际应用时可选择合适可行的评估方法。

工期延误评估技术分析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延误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得出工期实际延误天数,同时,通过因果关系分析,解决责任归属问题。

当增加工程量的价格为已知:

工期索赔天数=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

当延期的天数为已知:

工期索赔费用=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天数/原合同总价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因市场人工价格和材料价格大幅变动造成的损失赔偿。由于人工费和材料价格市场波动较大,不同的施工期其价格差异大。工期延误,材料采购后置,价格上涨,成本增加。

 

因停工或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长造成施工机械闲置和机械租赁费的增加,如系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

对于机械闲置费,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按公布的行业标准租赁费率进行折减计算;

二是按定额标准的计算方法;

建议将其中的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分别扣除一定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利息索赔,资金是有时间成本的,建筑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需求量大,需要融资,融资成本就是取得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工期延误意味着资金占用时间拉长,贷款利息的额外增加和自有资金的机会利润损失。一般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或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计算。

 

管理费索赔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此部分索赔难以量化,一般通过协商解决。如果要计算,则参考下列公式:

1、被索赔合同应分摊总部管理费(a)=被索赔合同原计划直接成本/同期所有合同直接成本总和×同期公司计划总部管理费;

2、每元直接成本包含的总部管理费用(b)=(a)/被索赔合同计划直接成本;

3、应索赔总部管理费(c)=(b)×工程直接成本索赔值。

 

利润索赔,机会利润损失是由于工程延期而使承包商失去承揽其他工程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

 

七、结论

实际工程中,工期往往是被压缩的。由影响事件导致工期延误,因工期延误引起纠纷和诉讼,可以说司空见惯。凡纠纷和诉讼无不由于施工合同不完备所致。

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涉及工期鉴定。工期鉴定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一般委托给专业机构。不管是造价咨询机构还是工程监理机构都不具备工期鉴定所需的全面的专业能力和独立资格,由多资格机构或复合型专家进行工期鉴定较为合适。

工期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官审判的依据,但不能代替法官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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