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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规则(上)

【作者按】

招标过程中,建工甲方负责并对于招标投标的完成至关重要的阶段就是评标阶段,具体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1-3名中标候选人的过程。之前分享文章已经对“建工甲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作了详细论述,现继续对“评标规则的内容”及“建工甲方在招标时如何合理确定评标方法及如何合理制定评标标准”等作具体分析,从而保证工程项目评标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

鉴于文章篇幅,本期先分享《评标规则》(上)。

【关键词】“七步法”;“甲方工程项目管理”;“评标的规则”

 评标规则的内容


评标规则主要由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两部分组成,其中,评标方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然后确定合格推荐中标人的具体方法,常见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估法和最低投标价法等;评标标准是指对投标人或者潜在中标人进行评价、评比或者评分的具体标准。无论是评标方法还是评标标准,均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作明确规定并向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予以公开。

 常见评标方法简介


在建工甲方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时,最常见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建工甲方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对评标方法作合理选择:

1.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两种评标方法,其中,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对投标人的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或价格折算,按照得分或评标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低于个别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并将其推荐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两种评标方法主要具有以下差异:

 (1)适用范围

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稍有不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3)价格折算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需要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然后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分别进行量化,最后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4)提交内容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在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2.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根据《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两种评标方法主要具有以下差异:

(1)适用项目不同

最低评标价法主要适用于通用设备,技术成熟,技术简单或有同一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差别不大的项目;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较为复杂,管理和实施能力要求较高的项目。

另,询价项目比较特殊,因其是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所以不适用综合评分法。 

(2)资质资格等条件的要求不同

最低评标价法的资格、资质等条件一般采取“符合——合格,通过”或者“不符合——淘汰“的做法,不再单独评分;综合评标法一般给出资格、资质条件一定的分数。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最高者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优先,还相同的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依次类推。 

(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不同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按报价高低)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按得分高低) 

(4)公示结果不同 

公示中标结果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则不用,因为最低评标价法中没有“得分”。

(5)重新评审的情形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4条的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需注意,上述四种重新评审的情形很显然只适用于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中如何纠正评审错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注:为编辑方便,本文引注未显示。

小编:牛明辉

作者简介

王春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律协建工委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及刑事辩护业务。

牛明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业务。曾参与《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点七步法》、《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等法律研究项目的辅助调研工作。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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