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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股权投资法律实务之八:公司章程基本条款的设计

律师制作公司章程的工作,一方面要确保章程的内容合法、要素齐全,即做好基本条款的设计;另一方面,要做好任意性条款的设计。


本文介绍公司章程基本条款的设计,供读者参考。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条款结构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7、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10、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二、律师协助设计章程基本条款的必要性

对于章程一些必备事项的确定,也需要律师提供咨询服务。


1、案例:某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成员的约定

某股份有限公司有三位股东共同平等出资设立,首届股东大会邀请律师列席。在讨论章程条款过程中,需填写“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条款。

一位股东说,“我们三人,一人派一个董事好了”,其他两位股东认为有理。

律师提醒,《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最少要有五人。


案例点评:

隔行如隔山。在律师看起来是常识的问题,投资人可能会不了解。如果律师没有列席股东会会议,就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就需要再开一次股东会并形成新的决议。首届股东会就这样来回折腾,投资人会觉得出师不利,既浪费大家的宝贵时间,也会影响心情。

所以,投资人聘请律师参与协助设计公司章程基本条款,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律师设计章程基本条款的关注要点:

对于章程的内容合法问题,律师只需按照《公司法》及规定进行审查即可,对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比较容易忽略,应多加注意。


另外,对于章程的要素齐全问题,律师只需以当地工商局范本及其他相关范本为底稿,在其基础上修改增减条款即可。


还有,其他比较重要的基本条款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章程应明确是由董事长担任,还是有总经理担任。


(2)定期股东会会议的召开频率和时间。

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每年召开两次股东会定期会议,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第四周周六上午十点在本公司举行,届时无须另行通知”。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其条件按《公司法》规定办理,但章程也可以作出其他约定。


(3)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议事规则。

一般建议在章程之外另行制订,这样可以写得比较完备。

在章程中,可以提一下这些议事规则“另行制订”。


(4)关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是由股东会,还是由董事会决议。同时,明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金额上限。


公司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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