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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 对律师民事诉讼业务的指引作用 (一)

特别声明:本部分的内容是为了帮助律师同行综合性地了解与民事诉讼业务有关的程序性问题。由于笔者执业经历所涉业务范围所限,列举的相关法条主要集中在商事诉讼领域,加之精力、水平有限,笔者无法保证没有遗漏;由于近年来法律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笔者也无法完全保证列举的相关法条的时效性,敬请读者注意。

一、关于管辖。

《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都对案件的管辖做出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但还应当注意没有汇总在《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管辖一章,而是散见于《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其他各章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更不要忽略专门适用于某类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的特殊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有关于管辖的专门司法解释。

没有汇总在《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管辖一章,而是散见于《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其他各章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4、《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5、《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

6、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7、《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8、《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专门适用于某类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类别的颁布时间先后排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第六条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第七条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管辖的专门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

关于级别管辖,最新的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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