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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名为个人,实为公司挂靠,挂靠人出现财产混同的,项目经理不构成对被挂靠人资金的挪用

建筑工程领域因挂靠人往往没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意识,经常出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公司经营者其将资金挪作他用,虽没有侵犯被挂靠人的财产使用权,但却有侵犯其自身所在公司财产使用权的嫌疑,亦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此类情形,笔者认为:若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则将导致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效果,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便不存在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和客体,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选取了一个职务侵占罪的案例,从该案例中可看出,公司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人格消灭,不再属于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客体,对于挪用资金罪应同样适用。

裁判案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锦刑二终字第00025号

裁判理由:

季某某系该公司唯一投资人,享有公司权益和承担公司责任。作为该公司的唯一投资人,季某某对公司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处于混同状态,其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实质是支配自己的财产,未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其不符合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特征。且季某某支配自已作为唯一投资人公司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的社会危害性,亦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侵犯客体要求。

如果是季某某所投资公司的其他人员挪用资金,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刑事辩护,不仅要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知识,还有精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等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刘四国律师,法学硕士,前高校教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业务主办律师,同时担任多家仲裁委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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