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理自网络
本票支票汇票的区别(总结)
一、本票、支票、汇票之间的关系
(一) 基本概念
1、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2、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汇票:所谓“汇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承兑,是指远期票据的付款人签章于汇票的正面,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后,承兑人即为主要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欠缺资金关系为由对抗持票人。
汇票的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有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利息后,将净款付给支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三)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 ⑤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 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 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 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