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HR来信:钟某(女)出生于1963年4月1日,于2012年8月11日入职A公司,A公司在中山市,钟某在A公司任职普工。A公司与钟某协商一致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
HR来信:
钟某(女)出生于1963年4月1日,于2012年8月11日入职A公司,A公司在中山市,钟某在A公司任职普工。A公司与钟某协商一致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8月11日始至2015年8月11日止。但在合同期间(即是2013年4月1日)年满50周岁的钟某至今仍在A公司上班。
现有以下疑问:
问题一:请问A公司与钟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因为钟某已达退休年龄而于2013年4月1日后终止?如果终止,那么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从2012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是否于2013年4月1日后就无效了?
问题二:如果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从2013年4月1日后与钟某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问题三:钟某由于年满50周岁,如需继续购买社保,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购买社保变更手续。可申请继续购买社保截止到55周岁,50岁-55岁社保套餐中不包含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A公司人事部与钟某当面口头上沟通过,钟某回复不愿意再继续购买社保。因为钟某自行不愿再申请购买社保变更事宜,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以书面的形式给钟某签字确认作为记录呢?
谢严兴回复:
首先,员工退休年龄一般是按档案记载的时间来界定的,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部门。一般情况下,档案中的记载应与员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一致。
第一个问题:合同会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劳动合同到2013年4月1日后自动终止。此外,由于该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因法定的事由出现(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满足法定条件,故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个问题:建议应当签订书面的《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因为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处于谨慎的考虑,应与其签订书面的《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第三个问题:不必单独以书面形式确认,直接在《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里约定即可。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将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可以约定在事实情况下因工负伤、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以及在岗突发疾病伤亡情况下的双方责任。单位还可以为其参加一份商业保险,以降低双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法律规定其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受到损害的,企业均需承担责任)。另外从人性化角度考虑,若退休返聘人员确实是因工负伤的话,单位最好主动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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