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家的疑惑,小编整理了浙江省特色小镇的相关奖励政策和申报审批程序,仅供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2015年4月22日】
对在全省具有示范性的特色小镇,省给予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0号),2016年3月16日】
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省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2015年4月22日】
省产业基金及区域基金要积极与相关市县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对特色小镇建设给予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0号),2016年3月16日】
符合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以及茶叶、丝绸、黄酒、中药、青瓷、木雕、根雕、石雕、文房等历史经典产业。
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其中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信息经济、金融、旅游和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30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
(数据来源:浙报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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