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4 14:20:00 阅读次数:589
为规范特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根据丽水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一个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与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6%,6万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9%,享受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因治疗特殊病种发生的相关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用13万元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超过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2%,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和特殊病专用病历在市内定点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可直接刷卡结算。到省内或经批准到省外就医的,必须在当地定点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凭发票、用药清单、专用病历记录,每季末来社保中心报销;在当地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 特殊病种门诊用药处方量不超过30天。使用中成药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一种;接受康复治疗的限一项;接受肿瘤标志物、CT、磁拱振检查和肝炎病毒指标测定的,每半年限支付一次。
五、未涉及的特殊病种其它管理事项,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青田县社保中心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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