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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展报告之产品篇: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在公益理念不断被唤醒和慈善事业规范发展的背景下,利用信托制度发展公益事业,不仅将促使慈善机构的资产管理更加专业、安全、有效,使得公益事业获得市场化动力,推动更多社会群体奉献爱心,也将促进公益理念的普及和公益资产运行机制的完善,更加有助于公益组织社会公信力的提高,不断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慈善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确立信托公司在公益信托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激发信托公司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公益信托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拓展信托制度功能的重要领域之一。


一、公益信托发展现状


与信托业的营业信托业务一路高歌猛进的发展不同,公益信托作为有着信托制度起源之称的业务,却并没有随着行业的发展而发展。过去十余年间,公益信托发展虽然缓慢,不过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还是为公益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支持,探索公益信托的尝试从未停止。随着中国慈善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公益信托的发展潜力逐渐开始显现,最近几年中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试水公益类信托项目。


(一)慈善事业的良好发展为公益信托提供发展机遇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日益积累丰富,慈善公益理念开始普及深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完善,中国慈善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日显突出,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末中国全社会慈善捐赠总额已达到1,000亿元,有4,200多家基金会,登记的慈善组织估算有20万家,未登记但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估算有100万家以上。随着捐赠工作的深入,人们对于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广泛关注,对相关部门、各类组织科学、合理、透明地调配和使用捐赠款物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国际经验,公益信托是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利器,不仅可以直接接受大众托付,还可以帮助公益慈善基金走出困境,在运行机制和法律事务上为公益事业提供发展的支持,未来慈善事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对信托机制有内生性需求,蕴涵着重大发展机遇。


(二)信托公司已经具备开展公益事业的比较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利用公益信托来开展公益事业,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这既来源于信托法律制度本身的优势,也来源于忠实履约的公信力优势。一是信托公司作为在中国银监会监管下从事信托业务经营的专业受托机构,经过近几年的规范发展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市场公信力,完全有能力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二是公益信托的管理运作灵活,在资金使用、信托期限等方面可以完全根据捐赠人的需求特点进行设计,更有利于公益目的的实现。三是公益信托的管理运作成本较低,每年仅向受托机构支付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1%甚至更低的管理费,而且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理财运作,可以更好地实现公益财产的保值增值。四是公益信托监管严格,管理运作规范透明。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受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信托监察人、委托人、受益人的共同监管,还要接受中国银监会的专门监管,完全能够确保公益资金的规范运用。


(三)信托公司不断探索公益信托领域


作为监管层鼓励信托公司探索的方向之一,同时也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和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公益信托受到信托公司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试水公益类信托项目,与此前主要通过从信托计划中拿出部分投资本金或收益作捐赠这种“准公益信托”模式相比,真正的公益信托计划逐步增多,多家信托公司尝试设立投资于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方向的公益信托。2015年,国内信托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公益信托的研究探索。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帮助解决慈善行业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问题,为大额善款难以落地找到了良好的解决途径。根据各家信托公司官网数据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末共有11家信托公司发行了15 只标准化公益信托产品,合计初始管理公益信托规模为12,532.38万元。


二、公益信托发展模式


公益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的手段,可以实现公益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使慈善机构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更加专业、安全、有效。信托公司凭借长期在财富管理市场上的运营经验,可以发挥自身产品设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以及存续期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实现公益信托的规模化发展。


(一)公益信托主要业务模式


1. 标准公益信托模式


中国目前通过信托公司开展标准公益信托模式的业务要点为: 


募集公益信托资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地方银监局审批;信托公司通过专业运作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的第三方保管;设立信托监察人(一般由各类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经批准的非营利性组织担任),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将公益信托资产运用于公益项目。


2. 私益信托附带公益捐赠的模式


设立具备公益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实践中更多信托公司采取的一种模式。在该模式下,委托人的首要目的是投资与盈利的私益目的,在此基础上再附带设置一个捐赠合同。由于标准公益信托要求“完全公益”,即“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故上述信托只能算是“准公益信托”。相比标准公益信托,准公益信托存在审批环节更加简便、条款设置更加灵活等优势,对于是否设置信托监察人无硬性要求。


3. 非营利法人以信托形式委托理财


实践中也存在非营利法人(例如基金会、社会团体等)以委托理财方式将公益资金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进行理财,以实现其资产保值增值目的的做法。此类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为特定的非营利法人,此类信托是私益信托中的自益信托,适用的是非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性信托活动的相关规则。


(二)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合作对象


综合考虑当前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形势和信托公司的优势,信托公司应当发挥自身制度优势,利用公益信托机制,充分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拓展公益信托业务的合作对象,包括公益委托人、信托监察人、运营服务机构三个层次。


1. 公益委托人的多元化——与企业、高净值群体等合作


拓展公益信托的社会发展基础,让更多社会群体能够通过公益信托去实现开展慈善事业的愿望,这将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怀文化,让慈善公益理念在整个社会内部生根发芽。信托公司可以与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和企业家、高净值个人等进行合作,设计推出具有公益目的的专项公益信托产品。公益信托能够充分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吸纳和运用大额慈善捐赠,甚至实现财富传承的私益目的与社会公益目的的协调统一,譬如在家族财富管理业务中嵌入公益信托的安排。为了鼓励捐赠者的积极性,可以允许以捐赠者的名义对公益信托计划进行冠名。在公益信托的具体设计中,可以借鉴美国慈善性剩余信托的类似灵活做法,允许捐赠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的部分或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机构或者直接用于资助对象。


2. 信托监察人的多元化——与基金会、专业机构等合作


设置信托监察人是公益信托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是维护受益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信托监察人可以由信托文件规定,也可以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伴随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可以结合公益信托的特定目的和管理特性引入各类专业的信托监察人,譬如各类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经批准的非营利性组织,甚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的相关组织。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财产委托,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运作,确保受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进行捐赠资金等财产的使用。通过与各类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经批准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合作,由其作为公益信托的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履行信托利益的管理权,审核认可受托人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报告等。


3. 运营服务机构的多元化——与专业领域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合作


在公益信托的多方合作模式下,信托公司在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受托运营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公益项目管理和受助群体开发等方面就要依靠有经验的专业机构。信托公司可以与受助群体所在行业领域内的专业机构进行合作,譬如农业种植开发、产业技术升级、人员管理培训等方面的专业机构,进而获得专业可靠的运营服务支持。信托公司也可以与学校、图书馆、医院等非营利性机构进行合作。由非营利性机构将接受的捐款、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专门管理,既确保经营运作的有效性,有效管理资金运用方式,又能使捐赠资金运用透明化。与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可以发挥其社会公信力的优势,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和认可,促使募集款项增加并获得专业领域的公信力。


(三)公益信托的重点操作环节


1. 线上线下并行的募集环节


《慈善法》并没有对慈善信托募集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但可参照其对于慈善捐赠的规定。慈善募捐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两种形式,其中公开募集需要慈善组织取得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信托公司在募集环节要注意合规风险, 若有必要,可事先与民政部门及银监局取得沟通。此外,还应考虑充分利用好互联网的渠道资源进行募集。


2. 合法合规运作的管理环节


设立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应当订立慈善信托文件或公益信托文件,并报受托人所在地银监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对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进行管理。公益信托可以分资助型和管理型两种。在资助型公益信托中,受托人主要承担事务管理类的工作,只需要按照合同指定给付即可;管理型公益信托则需要承担更多的主动管理责任。公益信托可根据委托人需要,确定信托监察人,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慈善基金会等担当,负责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审核认可受托人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报告等,以使信托财产运用透明化,增强公信力。


3. 遵从公益与近似原则的运用环节


《信托法》和《慈善法》都要求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同时,公益信托还强调受益人的非特定性,即公益信托在设立时信托资金的受益人不能是已经确定的对象。在实践中,为了提升公益信托资金的运用效率,通常会引入项目管理人,一般由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担任,负责对公益项目的选择、管理、开具捐赠专用发票等具体事项给予支持。对于到期的公益信托,剩余的信托资金将根据近似原则,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运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其他公益信托。


三、公益信托发展问题


公益信托由于受制于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还未大规模地开展,特别是与公益信托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至今未出台,使得公益信托仍然处于难以操作、作用未能发挥的窘况。目前相关人士已经对阻碍公益信托发展的各项问题予以关注,未来公益信托的发展环境将得到不断的优化和改善。


(一)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慈善法》中明确规定的慈善组织形式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 只是将慈善信托作为从事慈善和公益事业的重要机制,而未能确立其为慈善组织的形式之一。该问题会引申出慈善信托接受捐赠设立信托后如何开票的问题,委托人若无法取得捐赠专用票据,可能面临无法获得税收抵扣的情况,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


(二)项目审批环节烦琐


虽然《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但实际操作中,可能由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所处地域不同,而涉及多头管理问题。行政流程的烦琐将影响公益信托的设立效率,也可能影响公益信托后期管理的效果与效率。


(三)社会公众参与热情不高


中国目前的慈善救济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是民政部门、基金会和一些慈善团体, 特别是基金会在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历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整体的慈善事业还处在发展雏形阶段,尚未形成良好的慈善氛围和完整的产业链条。一些基金会屡屡曝出丑闻,极大地影响了民众对中国慈善事业的热情,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意识和热情还有待引导与提升,只有通过长期的慈善教育以及宣传,才能逐步引导公众关注慈善事业,形成“公益公众化”、“公益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尽管信托介入公益事业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但如果制度和政策能够加以支持和引导,公益信托的运作机制和优势能更多为人们所了解,公益信托在公益事业领域一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信托公司参与动力不足


由于大多数信托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以经营业绩为导向,大量的资源集中在基础产业、房地产、资本市场等传统业务领域,对于公益信托等创新业务的关注度仍然不够,这导致信托公司存在人员配置能力不够以及盈利模式无法复制的问题。从人员配置能力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主要体现在资产管理以及财富管理方面,而公益信托往往需要具备公益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对人员专业性要求较高,这导致信托公司对公益信托项目的把控与管理难度有所增加。从盈利模式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对公益信托采取免收信托报酬或收取低信托报酬的做法,由于目前国内公益信托的开展规模普遍较小,信托报酬难以覆盖信托运营支出,从长远来看,信托公司难以将公益信托规模做大。


(五)税收激励机制的滞后


中国目前有关信托税收的规定仅仅散见于财税部门的一些条例与通知当中,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托税制,公益信托税制更是无从谈起,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给中国开展公益信托带来了负面影响。根据现行税收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只有向非营利性机构或国家机关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若捐赠给信托公司,税收减免就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信托公司不能开具捐赠发票,因此常常得寻求慈善组织“过桥” 捐赠。公益信托涉及金额少,又需要不少人力成本,还不能按照商事信托的原则收取报酬,对作为营利机构的信托公司来说本就缺少利润刺激,即便有利于企业的形象宣传,但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终究是“得不偿失”。


四、公益信托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需求的继续增加和各方力量的积极推动,公益信托已经逐渐成为各家信托公司关注的业务领域,信托公司通过不断加强与慈善机构的合作、不断创新业务模式、提升自身的金融服务能力,未来有望常态化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成为促进中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慈善法”的出台为信托公司参与公益信托奠定制度基础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慈善法》,以专章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法律地位,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次“慈善法”的出台对信托业的发展主要有三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为民政部门,解决了《信托法》一直没有解决的公益事业主管机构的问题,未来民政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制定慈善信托监管的管辖规则和监管细则,落实法律所确立的原则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确立了慈善信托设立的备案制,同时确立了备案和税收优惠的联动关系(“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体现了对行政审批权的削减和对慈善事业的支持,无疑将对慈善信托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三是明确了信托监察人设立规则,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规定把是否设置监察人作为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的事项,这极大地便利了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信托公司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公益信托有望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


(二)以合作共赢的方式,加强与其他慈善机构的合作


发展“慈善机构+信托公司”模式的公益信托有望形成趋势,这是因为信托公司通过与其他慈善机构的合作可以实现两大优势。第一是有利于解决税收优惠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过与符合条件的慈善机构合作,可以解决委托人捐赠资金的纳税抵扣问题。第二是有利于发挥各自所长。信托公司在法律制度、资金管理、保值增值、信息披露、运营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其他慈善机构则在公益资金募集、公益项目和受助群体的开发、公益项目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经验。两者合作,由信托公司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运作,由慈善机构负责对接救助对象,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财产的作用。


(三)不断加强业务模式创新,提升信托金融服务能力


在开展公益信托时,信托公司除了充当受托人角色之外,还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公益信托经验,创新业务模式,如充当公益慈善基金的资产管理人、把公益信托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个有益补充、把公益活动作为财富俱乐部活动的特色选题等。通过将公益信托嵌入公司现有产品服务链条,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客户体验,在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能实现自身盈利的要求。以济困扶贫领域为例,传统的帮困资金以直接捐赠形式为主,未更多关注资金运用的效果。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专项扶贫公益信托,不仅可以发挥信托的资金筹集、保值增值等金融功能,而且可以深入资金的使用环节,通过贷款风险补偿金、贴息支持等多种金融方式,创新扶贫措施,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率,达到精准扶贫的效果。信托公司可以探索非货币类财产的公益信托,对于股权、不动产、债权等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可以作为捐赠对象, 避免出现“弃捐”甚至捐赠财产流向海外等问题,通过健全配套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灵活的结构设计,开辟出更具个性化和独特优势的公益信托业务,进而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四)税收制度有望得到优化,发展基础将不断夯实


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公益信托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出,“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尽管从目前的制度来看,公益信托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但是公益信托的税制问题可以参照基金会缴纳税收的优惠方式,对捐赠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均加以考虑,并提高税收优惠额度。按照国外的经验,公益信托能享受所得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未来公益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是大势所趋,政策红利有望进一步激活公益信托的发展潜力。


来源:《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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