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5期:国际证监会组织关于贷款基金(LFs)的调查结果
【译者按】2017年2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了一项针对贷款基金的调查报告,统计了全球范围内二十四个国家和地区贷款基金业务的开展情况。
2007-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各国都认为从事贷款业务的基金具有“影子银行”性质,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需要予以重视和规范。为此,国际证监会组织发起了本次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各国贷款基金的发展规模比较有限,而且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一)设置较高投资者门槛,仅对专业或合格投资者开放;(二)需封闭运作,仅在流动性资产充足的情况下才可以开放赎回;(三)对贷款基金自身设置了严格的杠杆限制;(四)不得保本保收益,基金可以对外进行债权投资,但是基金不能与投资者之间形成债务关系。
与国际情况相比,中国的基金虽然不允许直接从事贷款业务,但是一些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通过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变相开展贷款业务,规模远远超过国际水平,风险不容忽视。如何借鉴国际经验,规范发展非标债权业务,防范系统性风险,本调查报告无疑给我们提供了重要参考。
【正文】
贷款基金(LFs)调查结果
范围:
本报告的范围是投资基金(基金)领域的贷款基金。它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它不仅限于零售基金,还涉及专业投资者基金。但是,它不包括任何类型的证券化持仓或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SPV)。
无论何种特征,本文所定义的贷款发放基金(贷款发放基金)(LOFs)是指根据其投资策略允许发放和收购贷款的任何类型的基金(例如:修订贷款条件,如延期或推迟)。因此,无论对贷款的投资是基金投资策略的一小部分还是基金可投资的唯一资产无关紧要。
相比之下,本文中所定义的贷款参与基金(贷款参与基金)(LPFs)是指被允许直接从贷款人处或在二级市场收购、重组银行或其他机构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存量贷款的基金。然而,根据投资策略不允许其发放贷款。
为避免歧义,投资策略允许同时发放和收购贷款的基金也可以被认为是贷款发放基金。虽然有一些其他特征或合格资产,对贷款发放基金下定义的关键,是它能够依据其投资策略发放贷款这一项其特有的性质。
主要事实:
二十四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此次调查。
总的来说,14个国家和地区允许设立贷款发放基金。17个国家和地区允许设立贷款参与基金。
1.禁止贷款发放基金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禁止贷款发放基金(或贷款参与基金)的原因不同。
例如,在巴西、日本、葡萄牙和土耳其,贷款的发放/参与未被列入合格资产的详单中,或者像沙特阿拉伯一样,予以明确禁止。以色列和印度只允许基金投资可转让证券,因此,既不允许投资于贷款发放,也不允许投资于贷款参与。
加拿大(魁北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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