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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了所有权取得特殊方式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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