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事项进行了更名和创新,《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来了一个华丽的变身,使其更能适应数据管税、信息管理的新环境,最大限度发挥金税三期系统功能,推进国地税合作。读懂以下六个变化,便可了解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事项。
变化一:是更名不是取消
变化二:是填报不是开具
变化三:是期限不是限期
变化四:是信息不是证明
不仅仅是“外管证”名称变了,其形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报告了跨区域涉税事项后,不再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文书表单了。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全部实行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变化五:此报验非原报验
将原先的文书式报验改为持证查验式报验,纳税人发生跨区域涉税事项,除了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还要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电子信息的查询,进行“跨区域税源登记”继而进行税务管理,简化了纳税人的报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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