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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非法中介”案件办理依据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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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3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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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期

 

本期介绍“非法中介”在交通违法处理业务中常见的四种作案手段:

本期观点

驾驶证“买分卖分”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的行为!

No.01 作伪证类

此种情形通常表现为卖分人在处理交通违法时谎称自己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查获此类卖分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对卖分人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妨害执法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解】本项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所谓“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证据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当事人不如实作证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谎报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No.02 共谋类

此种情形通常表现为以利益为载体,买家、中介、卖家三方共同谋划组织实施买卖分,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可对“买分卖分”中涉及的买分人和中介人员,以“提供虚假证言”共同违法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解】“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出于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主体为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2.几个违法行为人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行为人相互明知在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几个行为人虽然是故意违反治安管理,如果没有共谋,只是各自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也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3.几个违法行为人有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各自的行为都是在他们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围绕共同的侵害对象,为实现共同的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他们每个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都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某一违法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依照本条的规定,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根据其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每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活动中的作用,具体分为起组织、指挥、领导作用,起主要的作用,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等。由于每个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作用不同,决定了对他们的治安处罚的轻重也有所不同,起到的作用越是重要,受到的处罚也越重,起到的作用越是次要,受到的处罚也越轻。根据本条规定,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要分别处罚,即不能只根据违法行为的后果、社会危害以及法律有关规定对所有行为人给予相同的处罚,而要同时考虑每个人的不同作用,并区别对待,分别予以处罚,以体现错罚相当的原则。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与因受教唆、胁迫、诱骗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要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是指唆使、怂恿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是指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使他人不敢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以隐瞒后果等手段,诱导、欺骗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有的也同时直接参与实施了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对这些人应当从重处罚。对并未直接参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要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No.03 了难类

此种情形通常表现为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谎称需扣分、吊销驾驶证、拘留等骗取中介费用,此类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以诈骗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解】“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就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的事实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全部虚构。隐瞒真相就是对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其交出财物。在上述情况下,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由于受骗,不了解事实真相,表面上看是“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反其本意的。诈骗财物的形式、手段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诈骗财物;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伪造公文、证件,诈骗财物;以帮助看管、提拿东西为名,骗走财物;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等名义相诱惑,诈骗财物;所谓专向老年人兜售的低价转让传世文物;以清点钞票为名,实则诈骗切汇等。

No.04 假证件类

此种情形通常表现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居住证、车辆登记证书、结婚证、户口簿等手续办理车驾管业务、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或使用伪造证件虚假注册网上车管所信息处理交通违法,此类情形公安机关查获后以伪造公文证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解】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行为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根据这一项的规定,构成本项要处罚的包括三种行为:(1)伪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2)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3)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

这里规定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

这里规定的“证明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开具的证明其身份的文书等,如介绍信。

这里规定的“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从另外角度讲,本项规定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都是指真实、有效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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