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胡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魏某隐瞒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未实际成立的事实,并伪造了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以骗取魏某的信任,与魏某签订了一份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魏某投资200万元,占股25%。
2019年12月18日,魏某按照约定向胡某支付了200万元的入股资金。被告人胡某收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为魏某办理投资入股手续,而是将上述入股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及另一公司经营所欠的债务。后被害人魏某多次催促胡某履约或退款,胡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月,被告人胡某更换了联系方式并藏匿以躲避债务。2020年3月,被害人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胡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坦白情节从轻处罚。根据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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