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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 - 法律快车
  三、解除婚约的人是特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应是婚约财产的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具有明显的专属性,赠送方考虑的是受赠人的具体情况,有的还征求对方的意见,对一些贵重的物品如金银手饰、高档手表等,也明确表示是赠给订婚人所有。即使订婚人年龄尚小不能使用,其父母或其他人也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实际享有所有权的仍应是接受赠与的订婚人。因此,就婚约财产而言,解除婚约的未成年人和其父母或其他人,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人也不具有共同诉讼的关系。

  去年10月,最高法院下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并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分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里的婚约关系即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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