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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单独招生
 
教育部为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决定由高等职业院校在高考前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确定录取名单,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录取。这种招生形式就叫做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参加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与参加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单独招生最早开始于2007年,命题主体单位由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逐步扩权到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各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内高职院校。
中文名
单独招生
简    称
单招
创办时间
2007年
类    别
升学考试
学校类型
理工,文史,财经,政法,艺术等
主管部门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所属地区
目    的
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
考试时间
高考前期
命题参考范围
当年高考大纲
考生范围
原则为所在省市高中/中职毕业生
试点院校范围
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示范高职等

1简介

概述

为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决定由高等职业院校在高考前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确定录取名单,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录取。这种招生形式就叫做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特点

为探索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突出高职教育特色,完善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机制。单独招生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单独招生院校生源范围主要应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也可试点招收部分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2历史沿革

2007年

教育部批准在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共计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进行单独招生试点。
2007年单独招生试点院校
主管部门
试点院校
江苏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08年

单独招生试点院校的范围扩大到8个省/自治区共计2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新增河北辽宁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进行试点。
2008年单独招生试点院校
主管部门
试点院校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2009年

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扩大到13个省/自治区共计33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招生9240名。新增广西山西山东福建安徽等省/自治区进行试点。
2009年单独招生试点院校
主管部门
试点院校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教育厅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广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山西财税专科学校
安徽省教育厅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威海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2010年

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扩大到73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计划招生25505名。
2010年单独招生试点院校
试点院校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淄博职业学院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威海职业学院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

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扩大到200所,包括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以及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2012年

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以及各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

2013年

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省级示范高职院校以及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所在高职高专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

3国家文件

2007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
  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1]
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教育厅:
  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教育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上述四省2007年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要求批复如下:
  一、四试点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
  二、为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院校在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及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7年试点生源范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计划总数的10%(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控制数见附件),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信息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本省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三、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招生全过程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试点院校或示范性高职院校资格的处理;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请四省教育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分别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高等教育司。

2008年

《关于2008年河北等8省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函》[2]
  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函悉,经研究,同意你省(自治区)2008年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通过在部分示范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自我约束、行政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在本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8年试点生源范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原则上控制在本校计划总数的10%以内(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划表见附件),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鉴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8年相关专业可试点面向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等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注意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的全过程要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其示范校资格。

2009年

教育部关于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3]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09年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以及行政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院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09年试点院校生源范围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条件成熟的院校也可试点招收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件所列示范校单独招生计划表),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鉴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9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2010年

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4]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10年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及国家重点培育(扶持)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试点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有关政策要求的重大制度改革设计。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通过在试点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10年试点校生源范围主要应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也可试点招收部分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件所列单独招生计划表),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各试点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鉴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10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新疆等省区的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尤其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务考场管理,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各试点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2011年

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11]6号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决定进一步扩大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高考前在本省(区)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精神,通过扩大试点,积极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入学考试,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
二、试点高校范围为已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高校。2011年首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10%以内;已经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相关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开展单独招生试点高校名单及建议计划数见附件。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高校经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生源范围主要为试点高校所在省(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应届)、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也可报考。
三、有关省(区)教育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则明确、秩序良好,确保单独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公正。各试点高校要在省级招办指导下, 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着力规范办学招生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试点高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完善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试点高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要求,于5月20日前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已被试点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五、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六、请有关省(区)教育厅于6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各试点高校报考录取数据等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2011年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及建议计划数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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