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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房管局长时受贿 原萍乡市档案局长饶本春二审获刑

2016年06月29日 06:12
来源: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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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西网南昌讯 记者袁思东报道:28日,记者获悉,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饶本春(男,54岁,原萍乡市档案局局长、党组书记,正处级,涉嫌犯罪时任萍乡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饶本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法院审理查明,饶本春2007年2月至2013年11月利用担任萍乡市房管局局长职务便利,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违规处罚及下属干部职务晋升、职工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836351元。

[责任编辑:万文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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