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收入和成本的核算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高、施工周期长,从订立建造合同到工程竣工办理结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规定保修若干时间,项目建设工作才算完成。如何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选择正确的核算方法至关重要。
一、目前的收入、成本核算方法
(1)按工程决算结转收入和成本;(2)按完工百分比结转收入和成本;(3)按到账工程款结转收入和成本;(4)按开具发票金额结转收入和成本。
第一种方法,由于工程工期长、结算期长,收入不能及时反映到财务报表上;第三种方法与目前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相矛盾,所以不提倡采用。
二、按完工百分比结转收入和成本的利弊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对工程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如下:
(1)施工期较长,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工程合同收入确认原则是: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可靠地估计,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收回,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收回,不能收回的余额应在发生时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这些论述,为完工百分比法提供了理论支撑。
建造合同的订立,一般就保证了经济效益的流入和经济结果的可靠计量。
但是,要想“以完工百分比法比较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依赖于对工程进度的详细统计,估计出现偏差就直接影响收入成本的计量。确定的收入与实际开具的工程结算发票金额往往不相吻合,不利于查询。
账务处理时必须计提税金,根据工程估算书确认应收账款。开具工程发票交纳税款以及收到工程款才冲销应交税金和应收账款。
对项目核算采用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的,财务核算相当繁锁。
对应交税金科目结平周期较长,必须到工程全部结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收入和成本的核算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高、施工周期长,从订立建造合同到工程竣工办理结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规定保修若干时间,项目建设工作才算完成。如何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选择正确的核算方法至关重要。
一、目前的收入、成本核算方法
(1)按工程决算结转收入和成本;(2)按完工百分比结转收入和成本;(3)按到账工程款结转收入和成本;(4)按开具发票金额结转收入和成本。
第一种方法,由于工程工期长、结算期长,收入不能及时反映到财务报表上;第三种方法与目前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相矛盾,所以不提倡采用。
二、按完工百分比结转收入和成本的利弊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对工程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如下:
(1)施工期较长,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工程合同收入确认原则是: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可靠地估计,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收回,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收回,不能收回的余额应在发生时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这些论述,为完工百分比法提供了理论支撑。
建造合同的订立,一般就保证了经济效益的流入和经济结果的可靠计量。
但是,要想“以完工百分比法比较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依赖于对工程进度的详细统计,估计出现偏差就直接影响收入成本的计量。确定的收入与实际开具的工程结算发票金额往往不相吻合,不利于查询。
账务处理时必须计提税金,根据工程估算书确认应收账款。开具工程发票交纳税款以及收到工程款才冲销应交税金和应收账款。
对项目核算采用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的,财务核算相当繁锁。
对应交税金科目结平周期较长,必须到工程全部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