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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合同为何征税数额不同
老刘是河南省新乡市某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公司不仅是一家生产防火涂料的高科技企业,还有自己专业的施工队负责给用户施工。几天前,新乡县国税局税务干部对其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后,告知从该公司施工合同中核对出存在营业收入未开具发票的问题,应补缴增值税18万元。老刘有些不解,自己公司以前也有同样的业务,签的都是施工合同,为什么有的按照合同金额的60%征收增值税,有的却按照合同金额全额征收增值税?
带着疑问,老刘亲自来到新乡县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想问个究竟。坐席员听完老刘的疑问,马上联系负责检查老刘公司的税务干部带齐相关检查资料到12366纳税服务中心。翻开资料,税务干部告诉老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老刘的公司销售本公司生产的防火涂料,属于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老刘的公司同时负责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老刘还是没有理解:“我公司有河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属建筑企业,只对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税务干部一边安慰他,一边又拿出一份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尽管公司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但有一些合同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没有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依据该文件规定,应按合同金额全额征收增值税。
这回老刘明白了,公司签订的有些合同,如果没有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就会出现同样的业务征税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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