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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说理是个伪命题



作者:李勇,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代表作《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

来源:“悄悄法律人”微信公众号(微信号qiaoqiaolawyer),原文载《检察日报》2014年7月30日理论版

深海鱼:同意作者观点。


刑事起诉书说理是个伪命题


刑事起诉书改革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实践中流行的观点认为,起诉书改革的方向是强化说理。其实,“起诉书说理”是一个伪命题,是对起诉书功能的严重误读,这或许是受到判决书说理化改革的影响。笔者认为,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功能是截然不同的,不可盲目跟从。

起诉书过于强调说理会导致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起诉书的功能在于启动和限制审判范围、提供辩护防御指引,这与判决书所承载的正确解释法律、采信证据裁定事实、合理判定冲突等功能不同。起诉书力求简洁、明确,不仅要限制法官的审判范围和提供辩护方的防御指引,还要防止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因为,如果起诉书对行为事实和罪名适用的理由阐述过于详细,就容易让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对某些未必会被最终判决确定的事实行为在内心预先确认,即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这对被告方不公正。

起诉书过于强调说理会弱化审判功能,不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建构。起诉书过于详细的论证和说理,必然会降低通过庭审来论证和说理的意义。因为,一方面会使辩护方详细地掌握控方的观点和理由,弱化庭审的对抗性;另一方面会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有观点认为,随着修改后刑诉法恢复的全案移送制度,起诉书也需要加大对证据的列举、归纳和论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全案移送的是案卷材料,其中既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作为指控犯罪的起诉书归纳和总结的证据必然要选择有利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换言之,案卷中的证据与起诉书中列举的证据相比,前者是全面的、客观的、不带有价值判断的;后者是经过归纳、挑选的,带有价值判断的。

从比较法角度来看,起诉书简明扼要是世界通例。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刑诉法规定,起诉书的内容包括:被诉人、对他指控的行为、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犯罪行为的法定特征和适用的处罚规定(罪状)。德国起诉书对于指控事实和法律评价是分开的,在事实描述之后另起一段注明刑法条款,但法条内容不予列出,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无需描述。即使法律评价、证据等记载不明确,也并不构成起诉无效。英国的起诉书更为简洁。具有混合主义特色的日本刑诉法规定,起诉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为被告人的事项;(2)公诉事实;(3)罪名。日本起诉书要求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及其他物品,或者引用该文书等的内容,否则,起诉书无效。甚至排斥在起诉书中记载被告人的前科、经历。这是因为“一旦法官形成了先入观念,是不能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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