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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文书如何说理(实务)

文/屠轶群(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文书如何说理


一、公诉文书的分类

从制作方式分,公诉文书可以分为填充式法律文书和叙述式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试用)》提供了各种公诉文书的格式,其中除起诉书、抗诉书等十余种法律文书为叙述式法律文书外,90%以上的公诉文书均为填充式法律文书。从接收对象分,公诉文书又可以分为对内公诉文书和对外公诉文书。对内公诉文书包括审查报告、检委会议题报告等。对外公诉文书,例如起诉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刑事抗诉书等,其接受对象又可分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公安、法院或其他单位。


二、公诉文书说理的概念及内容

(一)公诉文书说理的概念

说理,即所谓议事论理,是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对事物进行综合分析的语言表达方式。它是架在事实和结论之间的一道桥梁。没有说理的过程,或者说理不充分,即使结论是正确的,也难以使人信服。公诉文书说理,是指公诉部门对自身的执法行为和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事由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的活动。公诉文书的说理在公诉文书中上承事实,下启结论,其目的就在于把事实认定的确凿性和案件处理的合法性表现出来。

(二)公诉文书说理的内容

公诉文书的说理主要包括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法律适用的说理两大部分。1、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依靠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公诉人需要在叙述完事实后,列举证据,并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运用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对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进行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整,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2、对法律适用的说理。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作出决定中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必要时,结合案件事实对条文的含义、法条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公诉文书说理的共性要求及个性特点

如前所述,公诉部门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大多是填充性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详尽的说理。目前公诉文书说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为公诉部门作出的终局性或者否定性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必要阐释、说明的决定,例如不起诉决定书、不抗诉决定书、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起诉决定的起诉书等等。随着执法公开的不断深化,公诉文书说理的范围将逐渐扩大。此外,根据说理对象不同,说理的特点有亦所不同。因此,公诉文书说理有着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

(一)公诉文书说理的共性要求

1、讲求客观性、合法性。公诉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进行。同时必须言之有据,避免夸夸其谈。

2、用语规范。评判公诉文书说理质量高低的最直观的一道标准就是语言。说理必须语言规范,文字精练,繁简得当,明确易懂,避免引述多种学术观点。说理应当简明扼要地说明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并且符合一般人的理解能力。而不是长篇大论地罗列各种学术理论观点和争论,否则,行文太长并且偏离了案件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既让案件当事人不明就里,也使其他人读起来云里雾里。

3、针对争议焦点重点说明。说理并不需要对案件的方方面面都做出详细的分析,应当善于抓住关键,在全面剖析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原因及依据。而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证据,可以简要分析或者不作分析。

4、讲究逻辑性和释疑性。不论是对事实的论证还是法律适用的论证,逻辑层次应当分明,可灵活得选取不同的论证方式进行论证。实践中常出现法条冲突、竞合等现象,适用法律时对此若无法理分析,使人无从知道判断的理由,纵然结果公正也难以服人,此时,须以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法律适用学方法解释理由。此外,如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有建议的,亦应对采纳与否作出说明。

5、法理可兼顾情理。公诉文书不仅要体现理性思维的严谨和法律的威严,也要关注理、法与情的有机结合。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寓情于法律文书中,恰当地表达关怀、期望、谴责、鼓励等感性因素,可以充分体现司法文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增强执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

(二)公诉文书说理的个性特点

由于不同的公诉人思维方式、写作习惯、知识水平等的不同,同一种公诉文书的制作效果也是不同的。同时,因为公诉文书种类繁多,所以对各公诉文书的说理亦有不同。公诉文书的说理,除了必须满足共性要求外,还可具有个性特点。下面结合公诉工作来细化常见公诉文书的说理。具体如下:

1、审查报告。承办人在办理案件中,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乃至从重或从轻情节等,总要提出个人的案件处理意见。这种意见将产生法律效果,承办人须对此承担法律和工作责任。这些处理意见则是承办人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并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注重刑事政策的分析,综合制作的案件审查报告内容,是案件处理、出庭公诉乃至抗诉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审查报告的说理中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1)说理引用的事实必须是可靠的。审查报告说理主要是从证据分析部分开始的,在证据分析部分说理离不开对证据的引用,引用可以进行归纳而不必原话长篇引用,但不可直接引用推论性的结论,必须将推论过程通过引用证据展现出来,而该证据的引用来源必须清楚,引用的内容必须和原件一致,绝对不能出现概括的事实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2)说理必须讲究逻辑性。审查报告跟其他文书不同,审查报告是内部文书,语言可以不用官方化,但是逻辑必须清楚,让报告审阅者通过阅读后能够清楚理解制作者分析论证过程,感受到逻辑的缜密性,这个是一份合格审查报告所必须具备的。(3)说理过程引用的法律规定必须注明。说理过程中,如果要用到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能省略,应当将该规定的具体名称、文号及需要用到内容摘录出来,不能简单的归纳规定中的具体内容,需要摘录规定的具体条款内容,但对规定的内容理解,可以用自己的思想进行理解阐述。(4)说理后应当得出有效结论。说理应当是为得出结论服务的,目的要明确,需要在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


2、不起诉决定书。在被不起诉书上应详细说明案由、事实、证据、不予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指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事实上触犯刑法,并详细分析其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说明其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理由。但也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1)说理表述要严谨。由于不起诉决定书是对外公开文书,在表述的时候一定要严谨,不可以出现太口语化、情绪化、语气词等。(2)说理中表述的内容必须有查证属实。不起诉书文书也是一个终结性文书,对文书中引用的事实或者依据必须查证属实,如果有不确定的地方,尽量不要表述。(3)说理要详略得当。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并非主张越详细越好,而是要做到详略得当,并且应当因案而异,对于容易以理服人的案件,尽量完整的说理,但对于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即便说理完整也有很大争议的,那么尽量点到为止,说理越详细,暴露出的问题越多,从对外公开角度而言,并非是好事。


3、公诉意见书。在庭审中,公诉意见书的说理比较重要,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说理。该部分主要是针对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以及能否证实指控的事实进行说理。在证据是否符合三性中,重点是合法性的说理,因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判断没有难度,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一般也是依赖于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判断。对该部分如下的详细说理,主要是针对辩方已经有倾向提出这方面的辩护意见,如果没有倾向性意见,那么不用进行详细说理。

在单一证据合法性说理的时候,首先要注意笔录制作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所做的笔录可靠性要比所外强,所以要着重以入所后的笔录作为重点进行分析。在时间上,可以通过在较长一段时间中做过多次笔录这个现象来论证供述的稳定性,比如在3天内做3次笔录要比一天内连续做3次笔录稳定性要好,也可以例举刑拘阶段、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同阶段不同讯问主体所做的笔录进行对比说理。其次,在刑讯逼供方面,可以以入所前的体检报告和入所后同监室室友的证言来进行说理。

在单一证据客观真实性说理中。可以从陈述人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当时的客观环境、其他个性特点着手,与其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对比说理,比如辩方认为陈述内容异于常人,那么就更需要从该人的个性特征入手去剖析为什么会出于常人的陈述。

对整案证据确实、充分说理中。要紧扣指控的犯罪构成进行证据说理,有些对犯罪构成和量刑没有影响的细节不够清楚的,不用详细进行说理。对证据说理的顺序问题,如果客观性证据比较多的案件,可以先从客观性证据着手进行说理论证,在结合中立的证人证言,最后到被告人供述。如果客观性证据出示很难展现案情并进行说理的,那么可以先从被害人陈述着手说理,在展现案情原貌先入为主后再结合客观性证据说理,最后再被告人供述说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直接先从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说理。

(2)法律适用的说理。在法庭说理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刑事审判参考、省级指导性意见。由于法庭中的说理主要是说给合议庭听的,让法官接受认同观点。所以对以上这些文件、案例的引用能直接影响法官的法律适用的理解和判断。不要引用某些法学家或者地方判例进行说理,一来会被辩方攻击,二来也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但可以在书面庭后提交说理意见中引用,当然这是非正式场合的说理,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可能改变法官的思想。


4、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写明侦查中存在的事实、大概的证据缺陷,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补充侦查所需达到的目的,不必过于详细,书面上说理主要是满足退补形式要求为主。因为在缺陷说理中,如果过于详细,万一被非办案人员看到,可能会泄露关键信息,因为短短的一页退回补充提纲基本上囊括了整个案件致命的弱点,所以务必要保密,说理要含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可以与侦查人员口头交流说理。


5、起诉书。起诉书的说理比较简单,详细说理没有必要,并且会影响文书的严肃性,大家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表述,主要是起诉书的事实叙写部分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不属于文书说理部分,在此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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