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隐名股东显名无须征得名义股东同意

裁判要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请求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本条中的“其他股东”是指名义股东以外的股东,也即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显名登记时无需征得名义股东的同意。

  案例索引

周某雄、李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号:(2020)粤民再420号、(2019)粤20民终4200号、(2019)粤2071民初996号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基本案情

 A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为樊某带、樊某添两人,分别持股44.32%、55.68%。经查明,其中50%股权实际系樊某带、樊某添代周某雄、李某持有。周某雄、李某系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樊某带、樊某添对上述事实知情并予以认可。

 后因A公司拒绝协助周某雄、李某办理工商登记为显名股东,周某雄、李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确认自身股东资格并变更工商登记;

►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因A公司股东樊某带、樊某添不同意显名,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周某雄、李某无权要求显名。

争议焦点

周某雄、李某能否确认为A公司的股东;如果能确认为A公司的股东,其享有的股权份额是多少。

裁判要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三款规定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避免既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显名之后产生冲突,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但名义股东并非公司真正投资人,仅为实际出资人的代持股权主体,实际出资人显名时应予以配合,其无权提出异议。因此,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股东”是指名义股东以外的股东,即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显名登记时无需征得名义股东的同意。本案中,樊某带、樊某添所持A公司100%股权中的50%系代周某雄、李某持有,樊某带、樊某添相对周某雄、李某而言属于显名股东,周某雄、李某请求公司办理显名登记时,无需征得樊某带、樊某添的同意。据此,周某雄、李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请求A公司办理显名登记及相应持股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审适用上述规定驳回周某雄、李某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24条: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显名无须征得名义股东同意|法客帝国
陈晓宇、贾妍彦:实际出资人解除股权代持协议的限制|至正研究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公司隐名实际出资人如何“转化”为显名股东?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