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HR咨询,由于某位女性员工工作能力不佳,公司准备解除该女员工劳动合同。但该女员工提出,她正准备怀孕,公司不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女员工的“反戈一击”让这位HR有点懵,于是咨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对于女性在准备怀孕期间,我们暂且称它为备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依据此规定,女员工在三期内,且未出现违法、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现象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女员工三期的保护,而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备孕期女职工提出特殊保护措施。究其原因,在于女员工备孕期不明确,没有固定周期与期限,无法进特殊保护。而从怀孕的可能性来说,则从女性初潮来临,一直到绝育,均可视为备孕期。
所以,女员工安排备孕期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不在特殊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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