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范围——重点
1)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
3)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4)⑴耐火等级≥二级,且建筑物体积≤3000m3的戊类厂房;或⑵居住区人数≤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
1)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15L/s计算,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2)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5m,并不宜>40m;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15m。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4)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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