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口(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也就是说,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
就是:农业的纯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有生产经营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1、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陕北2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茶园面积50亩以上;
3、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凡是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可向当地乡(镇)农技推广部门提出申请,由农技推广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察。
(一)申请 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的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和附带以下材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初审 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申请表》上签发意见。
(三)复审 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
(四)认定 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颁发《家庭农场证书》。
(五)备案 各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报市级农村工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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