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件中,关于征收方的举证责任有哪...
征地拆迁案件中,关于征收方的举证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征地拆迁案件合法征收主体至少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看出,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征收方有义务举证自己的征收行为合法;作为被拆迁人若诉讼征收行为违法,征收方必须证明自己的征收行为合法,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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