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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赡养,可撤销赠与吗?

今年68岁的孙先生和妻子董女士结婚40多年,育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老两口在县城有2套房子,其中一套是单位房改房,登记在孙先生名下,另一套是商品房,登记在董女士名下。“两套房子,本来就想着两个孩子到时一人一套的,没想到却出了问题。”孙老先生无奈地说。

据了解,自从孩子结婚后,孙先生老两口一直居住在单位房改后购买的那套房子里,另一套房对外出租。2015年,董女士突然因病导致瘫痪,女儿为了照顾方便,便将董女士接到自己家中。因没人照顾孙先生,儿子便把其接到自己家住。孙先生说,2016年夏天,女儿的孩子上小学,因为他单位房改的那套房子在某小学的片区,于是女儿提出能否将自己的名字加到该房的房本上,以便孩子上这所小学。

当得知这一情况后,孙先生便想趁这个机会将房子分一分。经过全家协商,房改房给女儿,商品房给儿子。孙先生和妻子还写了2份赠与协议,约定将房改房赠与女儿,其负责赡养老人;将商品房赠与儿子,儿子负责赡养老人。之后,因着急孩子上学的问题,女儿尽快办理了过户手续,儿子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都已经分了,过户应该是早晚的事,没想到却出了问题。”孙先生说,分房协商后,他去了儿子家暂住,而老伴因为瘫痪,由女儿照顾,今年3月份,儿媳妇突然提出让他去和老伴、女儿一起居住。“当时看女儿将我老伴照顾得很好,其实我也想到女儿家生活。但因为老伴瘫痪,日常离不开人,女儿孩子又小,实在没有精力照顾两位老人。”孙先生说,后来在一次与女婿发生争吵后,他便回到原来的房改房中自己单独生活;让他没想到的是,这时儿子又找到他,要求将那套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说实在的,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既担心发生家庭矛盾,又怕以后更没人管了;我就想咨询下,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能否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说法: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表示,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但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才能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如果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办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孙先生和其妻子有权撤销赠与。”

同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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