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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国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奏唱国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全国或者地方代表大会等都应当奏唱国歌,建议在“代表大会”前增加“各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鼓励”的表述不够恰当,建议再斟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鼓励”修改为“倡导”。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网络上以及私人场合发现有侮辱国歌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议删去“在公共场合”的表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在公共场合”,指当众、公开的情境。不论是在现实的公共场所还是在互联网,都是通过公开传播的方式,当众公然侮辱国歌的行为,都构成了对国家尊严、公共秩序的损害,均应按照本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国旗法、国徽法和刑法对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都要求是在“公共场合”或者“公众场合”实施的行为,考虑到本法应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衔接,建议保留本条中“在公共场合”的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和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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