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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三)法与自由

下面我们来聊聊这本书中的第二个话题,法与自由。我们还是分三部分来讲述这个话题:

  • 第一,国家应该如何保障公民的安全;
  • 第二,国家应该如何保障公民的自由;
  • 第三,国家应该如何征收赋税。

你可能会问,这部分不是在探讨“法与自由”的关系吗?为什么一开始要讨论国家安全呢?这不是离题了吗?其实并非如此,安全是自由的前提。用一句歌词来形容,就是“没有国哪来的家?”所以,在逻辑上,作者必须首先解决国家安全的问题,才能进入对于自由问题的讨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者非常推崇英国的政治体制,但如果直接表达,又担心法国统治者不满,因此,孟德斯鸠在全书第一部分“法与政体”探讨了在孟德斯鸠看来并不完善的政体形式,而在“法与自由”这一章论述的则是能够全面保障和实现自由的政体形式。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作者只用了短短一节的篇幅介绍了英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而且标题里根本就没有出现“三权分立”的字样。作者是想通过这种安排,委婉地告诉读者,只有英国的三权分立政体才能真正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先来讨论国防安全这一话题其实就是一个巧妙的过渡,为引入能够有效保障安全和自由的英国政体做好了铺垫。如果你不知道作者的这一层潜在意思,阅读的过程将会失去很多乐趣。

我们来看看他的具体观点。

第一部分

我们先来看看:国家应该如何保障公民的生存安全?其实这个问题也可以这么来表述,就是如何才能确保国家安全?只有在国家安全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公民的安全才会有保证。在孟德斯鸠看来,不同政体的国家,获得安全的方式不同,共和国通过结盟获得安全,君主国通防御获得安全,而专制国则通过隔离获得安全。

先来看看共和国。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适合国土面积狭小的国家,只有小国才能真正贯彻共和精神,鸡犬之声相闻,经常举行公民集会,就国家大事进行集体表决也就方便得多。但是共和国太小了又不免会遭受侵略,因此,只有结盟形成联邦才可以获得安全。所以,他建议成立一种联邦共和国,这样一来,对内可以享有共和政体小国寡民的优越性,而对外又可以产生君主政体一样的强大防御力量。

以荷兰为例,它现在的国土面积也不过三四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海南省陆地面积大小,但当年能够在欧洲一直存在下去而没有受到长期侵略,靠的也是这种五十个共和国的联合。在古希腊时期,公民人数只有2万的雅典城邦,面对波斯帝国的大举入侵,也是依靠这种共和国相互结成的联盟才得以取得希波战争的胜利。相反,当年迦南人之所以遭受灭顶之灾,就是因为他们始终没有和其他小共和国结成同盟,共同进行防御。你看,怪不得美国建国之父们这么推崇孟德斯鸠的学说,这是因为他所倡导的这种结盟制度正好是这些联邦党人所需要的建国理论。

荷兰地图

那君主国家又如何获得安全呢?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适合国土面积适中的国家。因为小了会成为共和政体,而大了又会变成专制政体。所以,君主国家必须在边境修建要塞,用以保卫边境、驻守军队。换句话说,君主国主要依靠防御来保卫国家安全。

但在专制国家,将领并不热爱国家和君主,专制国家也不敢把要塞托付给任何一个将领。所以,国土面积辽阔的专制国家就只能通过两种方式确保自身安全:

  • 或者摧毁边境、使之成为一片荒漠;
  • 或者把边缘省份交给封建藩属加以治理来获得缓冲地带。

因为专制国家本来地域就比较宽广,即便牺牲部分国土也无所谓。所以,君主国家通过修建要塞确保安全,而专制国家则通过隔离获得安全。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君主政体仅仅依靠防御就能够保障国家安全呢?这是不是和君主政体的国土面积有关呢?的确如此。在孟德斯鸠看来,只有国土面积适中才能形成最佳的防御力量,因为己方的反击速度和敌人的进击速度可以保持适当的比例。如果一个国家国土面积太大,在信息传递不通畅的古代,可能敌人已经兵临城下,而我方的增援部分还没有接到任何指令。法国和西班牙的国土面积就比较适中,一旦发生战事,它们可以迅速地把军队从这一处边境转移到另一处边境,根本不用担心路程遥远、耽误时间的问题。但是,面积庞大的波斯帝国就不同,一旦遭到攻击,散在各处的军队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集结,而即便急行军数月赶到了目的地,疲惫不堪的士兵也无法立即投入战斗。

跳出这本书,这一点在我国历史中也能找到很多例证,比如,当年鸦片战争期间,英军大举进攻虎门诸炮台,我方守军才区区几百人,相当于南海舰队司令员的广东水师提督关天培,在孤军无援的绝境下,决心死守阵地,后来中炮身亡,以身殉国。著名历史学家茅海建先生在《天朝的崩溃》这本书里,提到这一段历史的时候说,面对英军进犯,大清帝国寡不敌众。当时我百思不得其解,后来读到孟德斯鸠的分析以后才恍然大悟。原来,这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虽有90万大军,却分布在全国各地。而英国虽然只有数千士兵,但中国一万多公里的海岸线,有海无防,且调兵缓慢,因此就整体兵力而言,英国是弱势,但在局部作战时却能够具有数量优势。

刚才我们讲了各种政体国家的防御,现在看看这些不同政体的国家如何为了防御的目的而征服其他国家。孟德斯鸠并不反对战争,但他反对以征服为目的的战争。在他看来,只有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攻击他人才具有正当性。国家也是一样,只有出于防御的目的,征服才具有正义性。因此,如果一个君主为了荣耀就四处开战,这种战争就是非正义的。其实,这里孟德斯鸠虽然没有点名,但熟悉他生活年代的人都能听出来,他实际上是在批评路易十四的对外政策。

在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路易十四好大喜功,为了炫耀武力,即便没有受到任何外在的威胁,也不断侵略扩张。1690年法国的陆军人数就已经超过30万,几乎相当于当时欧洲其他国家军队人数的总和。他亲政55年中一共打了32年的仗。直到把法国打得弹尽粮绝,债台高筑。而且这种穷兵黩武的做法又进一步加剧了欧洲各国的军备竞赛,最后必然是无止境的增加赋税,并最终侵犯了公民的自由。这种基于欲望和荣耀而发动的战争完全是非正义的。

从这一点出发,孟德斯鸠还批评了征服后继续奴役当地人民的野蛮做法。当时流行的一种观点是,认为既然在征战中有杀死敌人的权利,那在征服之后,自然也就应该有奴役敌人的权利。但孟德斯鸠却并不这样认为,他认为,征服的目的是为了自卫和保存,一旦完成了征服,就没有继续杀人和奴役的权利。孟德斯鸠还特意举亚历山大的例子。当年亚历山大打败波斯人后,很多人希望他能视希腊人为主人,而视波斯人为奴隶。但他却一心让两个民族合二为一,消除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界限。在征服波斯之后,他允许波斯人沿用原有的习俗,亚历山大非常的成功,作为一个征服者和篡位者,在逝世的时候,被征服者和被他推翻的王室居然都为他流泪。背后的根本原因,莫过于其他征服者在征服一切之后毁灭这个国家的一切,而他则是征服一切之后却保存被征服者的一切。

以上我们介绍了法与自由的第一部分内容,国家如何保障公民的生存安全。我们简要回顾一下主要观点。首先,共和国通过结盟获得安全,君主国通过防御获得安全,而专制国则通过隔离获得安全。其次,孟德斯鸠反对侵略战争,只认可出于防御目的的征服行为。一旦完成了征服,就不能继续屠杀和奴役他国人民,而应尊重和保存当地的习俗和风尚。

孟德斯鸠在讨论了安全问题之后,就开始着手处理自由问题。孟德斯鸠正是在这一部分,论述了英国人如何通过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有效保障了公民自由,从而奠定了他在政治学说史上的地位。孟德斯鸠对于英国分权制度的偏爱影响了后来的很多法国政治家。

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军总司令拉法耶特就主张实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同为雅各宾派领袖的罗伯斯比尔和马拉在主持制定1793年法国新宪法的时候,也主张采用三权分立的思想。所以这一部分内容在全书中非常重要,也是理解《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关键所在。毫不夸张地说,孟德斯鸠很有可能仅仅为了发表这一部分内容而写作了《论法的精神》全书。这么说有什么根据吗?当然有。在孟德斯鸠写作《波斯人信札》时,也就是在写作《论法的精神》之前27年,他还不认为政治自由有多么重要,他曾说,享有自由的民族对于其他民族优越不到哪里去。唯一的优越之处,就是他们不会被强制剥夺生命和财产。

在他访问英国之前,他一直认为只有古罗马人才能实现这种自由,但访英回来后,他觉得,只有英国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药方,而特别担心法国的君主专制会妨碍自由的实现。所以,在他旅行英国回国后不久,就率先完成了有关英格兰政制的论文,阐述三权分立的这部分内容是全书最早完成的部分。如果你细心观察这本书的写作体例,会发现前两编讲的都是政体的形式,但却分成了两编处理。这是因为第一编的三种政体,也就是我们之前讲的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和共和政体,其实都是已经存在的典型政体,而且各有弊病,而第二编单独介绍的英国政体,在作者看来却能够保障公民的自由,因而是理想的、值得追求的政体,所以才在第二编中单独加以论述。

具体而言,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如何保障公民自由的呢?孟德斯鸠把自由分为“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两种。政治自由需要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加以保障,而公民自由则需要法治加以保障。所以,孟德斯鸠分以下两部分论证了“法与自由”的关系。

第二部分

我们首先来看看三权分立与政治自由的关系问题。在作者看来,政治自由必须靠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体制来实现。在卢梭看来,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主权是不可转让也不可分割的,如果非要把权力分成三种,就是把主权者弄成了一个由碎片拼凑起来的怪物。但是孟德斯鸠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否则,即便是共和国,也会形成暴政。孟德斯鸠甚至用三权关系作为划分政体的直观标准。如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集于一身,就是专制政府,如果两种权力合二为一,就是君主政体或共和政体,而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自由政体。所以,每种政体中的三权关系决定着政治自由实现的程度。

其实,三权分立的思想并非孟德斯鸠首创,在他之前的亚里士多德和洛克都已经有了这些思想的萌芽,不过孟德斯鸠却对他们做了非常重要的发展。我们以和他时间较近的洛克为例。洛克虽然也认为权力应该分立,但又把立法权置于更高的地位。在洛克看来,议会优先是首要的原则,其次才是三权分立。

所以在历史上,英国议会的地位非常之高,上议院一直都是英国最高的司法机关,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案件的终审不是在最高法院,而是在上议院。这一体制一直到2009年英国正式建立最高法院才得以改变。你说立法机构的权力大不大?有一种说法,英国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以外,几乎无所不能。但是,在孟德斯鸠这里,司法权和立法权完全分离,并且互不隶属,实现了彻底的分立。所以,严格来说,洛克只是提出了共享国家主权的理念,而孟德斯鸠则把它发展成了真正的权力分立思想。

但是,不要以为有了三权分立就万事大吉了,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人民仍然不会得到真正的自由。不要觉得这个观点很平常啊,在当时的法国,敢于主张自由应由法律加以保障,而不是靠仁慈的君主恩赐,是需要很大胆量的。你要知道,孟德斯鸠本身是个法学专家,拿过法学学士,做过律师,这一部分是他的专业领域。但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巨细无遗地讨论所有法律问题,而只是选择了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最为紧迫的刑事法律加以探讨。

随便举几个例子来说。他认为,刑法只要依照罪行本身的性质予以定罪和量刑,就是自由的胜利。比如,伤害神明的事件,只要没有公开行动,就谈不上是犯罪,因为神明自己知道应该怎样施行报复,而不需要人类代劳。他说,我们应该敬重上帝,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应该替上帝复仇。你想想,这个想法在当时仍然存在教会法院和宗教裁判所的社会背景下提出,需要多大的勇气!难怪教会对孟德斯鸠的思想如此忌恨!

再比如,对于破坏公民安宁的犯罪,应该运用监禁、放逐等和恢复安宁有关的刑罚;而对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则应该运用剥夺财产的刑罚,而不是动辄就判处死刑。再比如,在古代,有人甚至因为做梦割断了皇帝的咽喉而被处死,理由竟然是日有所思夜有所梦,这是何等的荒谬!公民生活在这样的政体下,又怎么可能拥有自由?孟德斯鸠对此专门提出了反对以思想定罪的做法。他认为,只要一个人的思想没有表现为外部的行为,就不应该予以惩罚。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国家应该如何保障公民自由”,现在我们简单总结一下这部分的观点。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分为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两类。政治自由要靠权力分立的宪政体制加以保障,而公民自由则要靠健全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

第三部分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税收与自由的关系。孟德斯鸠为什么要在这一编最后部分讨论“税收与自由”的关系?因为第一部分讨论的是自由的基础性前提——安全的保障问题,第二部分讨论的是自由本身的保障问题,第三部分则自然要探讨一个人在获得安全的最低条件之后,如何进步扩大安全感和获得舒适生活物品的保障问题,而这些都要依靠税收。所以,你看,孟德斯鸠的论证是层层递进的。很多人批评说这本书体系杂乱无章,其实并不是这样。

关注税收和自由的内在关系,可以说是孟德斯鸠独具慧眼之处。纵观历史上的很多重大事件,尤其是和自由有关的重大事件,往往都和税收密切相关。 比如,1215年,约翰王连年征战,为了筹集军费得罪了贵族集团,最终被迫签署“非代议士同意不纳税”的《大宪章》;1775年,因英法之间为了争夺北美殖民地而爆发的七年战争严重耗损了英国的国力,为了支付战争所欠债务和支付殖民地开支,英国政府在美国开征印花税和茶税等税种,最终激化了和殖民地人民的矛盾,导致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1789年,路易十六为了弥补巨额财政赤字,强行召开三级会议,希望对第三等级征收重税而导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所以,孟德斯鸠在这本书里极富远见地指出,“税赋应当以国家实际的需要而非想象的需要征收;应当以人民应该缴纳多少而非能够缴纳多少征收。

公民放弃部分私人财产,是为了让国家保护剩下的部分。”这一观点非常重要。但是很多统治者并不明白这个道理,当时甚至流传一种观念,要想让人民勤劳,就必须增加税负。这种观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愚蠢至极。税率提高,最后的结果可能是税收总额反而会下降。

怎么会这样呢?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你对人们的劳动所得征收20%的税收,他会在计算迁移成本之后决定留下,因为搬一次家所花的金钱可能比税收还多,他对这种剥削就有一定的容忍度,但是一旦税收超过了他的搬家成本,他就可能宁愿搬走也不愿意再忍受高额税赋。那如果税率提高到100%,就干脆没有人愿意从事劳动了,国家也就自然收不上税了。所以,只有在税率达到一个最优值时,实际税收才是最高的。这个道理其实就连那些依靠抢劫为生的土匪也知道,他们每次都不会抢得太过分,否则将来别人搬走了,就没有任何东西好抢了,这叫最佳抢劫率。

跳出这本书,著名学者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本书中提到的税收理论,就明显受到了孟德斯鸠观点的影响。根据奥尔森的研究,中国川陕大道上土匪盛行,一度商旅绝迹,土地抛荒,土匪们无饭可吃,于是匪头们为保住饭碗,定下规矩,用抽固定保险费的方式代替无节制的抢劫,比如,一头耕牛交多少、一亩稻交多少等等。据估算,土匪定的保险费率大致在年收入的5%-10%之间,而决不会竭泽而渔,抢得越多越好,这就是能够保证一直有利可图的最佳抢劫率。后来,为美国里根总统提供减税政策依据的经济顾问拉弗教授,又在孟德斯鸠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学上非常有名的“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Laffer Curve)理论是由供给学派代表人物、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商学研究生院教授阿瑟·拉弗(Arthur B Laffer)提出的。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描绘这种税收与税率关系的曲线叫做拉弗曲线。拉弗曲线描绘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的关系。拉弗曲线”必然有一个转折点,在此点之下,即在一定的税率之下,政府的税收随税率的升高而增加,一旦税率的增加越过了这一转折点,政府税收将随税率的进一步提高而减少。

什么是“拉弗曲线”呢?简单来说,就是有关“最佳税率”的理论。一般而言,提高税率能够增加政府收入,但是当税率提高超过一定限度时,反而没有人愿意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了,这样一来,可以征税的对象反而变小了。所以,提高税率并不一定能够增加税收总额,这里总存在一个最佳税率的问题。而拉弗曲线反应的,就是政府的税收收入和税率之间的关系。你看,这个理论的源头竟然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本书里。

但是,是否应该增加税赋也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一刀切的问题。在孟德斯鸠看来,税赋的轻重和一个国家的政体形式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专制政体下的税赋应当很轻,因为这样的政府对国民付出的东西没有任何东西加以补偿。如果没有税赋方面的减免,人们想象不到还有什么理由要忍受这种政体对自由的压制。而且既然人们忍受的奴役已经达到顶峰,任何一点税负的再次加重都会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导致专制政体的崩溃。但是共和国里就可以适当增加税赋,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最终会花到自己身上。所以,可以说,国民享受的自由越多,就越可以征收更重的税,因为自由是重税的补偿;而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越要减免税赋,因为这是自由的对价。

第三部分税收与自由的关系我们也介绍完了。再简单梳理一下这部分的观点:税收应当考虑百姓的承受能力,确定最佳税率水平。同时,是否增加赋税以及增加到何种程度都应当和一个国家的政体形式相符合。国民享受的自由越多,就越可以征收更重的税;而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越要减免税赋。

总结

关于法与自由这部分内容,我们就讲完了,再来回顾一下这一章的主要观点:

  • 第一,国家如何保障国家安全。共和国通过结盟获得安全,君主国通过防御获得安全,而专制国则通过隔离获得安全。出于防御目的而征服他国之后,不能继续屠杀和奴役他国人民,而应尊重和保存当地的原有一切。
  • 第二,自由分为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两类。前者要靠权力分立的宪政体制加以保障,而后者则要靠健全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英国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是最能保护公民自由的政体形式。
  • 第三,税收应当考虑百姓的承受能力,确定最佳税率水平。共和政体可以适度增加税收,但专制政体不可以随意增加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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