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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不能沦为形式逻辑的办案机器

有些司法人员自从学了法律后,成了三段论的奴隶,沦为形式逻辑的机器。

在刑事司法领域,比较突出的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毫无体系解释的法律思维,脑海里只有刑法,形式化、字面化的去解释构成要件,到处挥舞着刑罚的大棒,理直气壮的指东打西,胡乱入罪,尚不自知。
 
比如,某男子三次去他人韭菜地偷割韭菜,拿到县城去卖,获利8元。请问该男子是否构成盗窃罪?
 
有人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很清楚,“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按照三段论推理,该男子当然构成盗窃罪。
 
这就是典型的形式逻辑的机器人僵化思维,不考虑盗窃对象值得刑法保护的程度,不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财物价值,不考虑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不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等。

如果法律就是这么简单适用的话,那只要会识字,找到法条,人人都能当法官、检察官,就没必要开设法学院了。

按照这种不可思议的逻辑,那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一封普通邮件的,是不是也要依照刑法第253条的字面规定,定他一个私自开拆邮件罪呢。
 
其实,刑法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一个协调、完整的部门法体系,法律条文只有当它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方能显现出其真正的含义。在适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每一个具体条文时,司法人员必须具备体系解释思维,必须放眼整个法律体系,努力使该具体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之间保持协调。
 
唯有具备体系解释思维,才能准确适用刑事实体法,才能妥善处理违法与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复杂的交叉竞合关系,使法律条文之间保持协调,避免出现行为与责任失衡的现象。
 
刑事司法人员都应该记住,还有一个法律叫《治安管理处罚法》,你不能忘了它,更不能随便架空它。否则,它会生气的。
 
作为司法人员,仅仅认识法条上的文字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备基本的体系解释的思维和能力,这是法律人核心能力之一。还要有灵魂、有常识,有悲天悯人的情怀,不能沦为形式逻辑的办案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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