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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行政体制

1.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朝初期满洲亲贵大臣们商讨并决定军国大事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皇权有较大的限制,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下谕将其取消。

2.内阁

清代内阁沿袭于明代,但内容却有所变化。入关前,皇太极曾创设文馆,是为内阁雏形。后来又把文馆扩大为内国史、内秘书和内弘文三院,负责起草对外文书、撰拟诏令、编纂史书、颁布制度,辅佐皇帝处理政务。

内阁设满汉大学士,并与明代一样,例兼殿阁衔。雍正七年,特置额外大学士,即后来的协办大学士。乾隆十三年,因鉴于大学士员额多寡不定,正式确定为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则根据情况,满汉或一员、或二员,因人酌派。又重新调整了殿阁兼衔,即三殿(保和、文华、武英)三阁(文渊、东阁、体仁)。大学士、协办大学士以下,还有学士、侍读学士、侍读、典籍、中书等官。清代大学士常兼任各部尚书或管理某部部务,某副手学士则兼任侍郎。

3.南书房

南书房位于乾清宫西南,大概设于康熙拘禁鳌拜,政柄在握以后。南书房并不属于中枢机构,开初不过是皇帝召集一批翰林学士,用以传授知识、讨论学问的场所。这样难免会涉及当前政事。在光绪二十四年撤销。

4.军机处

军机处的建立与清廷向西北用兵有直接关系。雍正八年,决定于接邻内宫的隆宗门内设立军机房,处理有关前线的奏报和诏旨。不久更名军机处,并由单纯办理军事,逐步扩大到其他政务。1911年撤销。

军机处设军机大臣若干名,一般由大学士兼任,也有选自各部院官者,以品贵资深者为班首,但无统属关系。又有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满汉各十六员,是大臣的僚属。军机大臣的职掌是“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几乎涉及到当时朝廷中的所有大事。还有人事咨询权,自大学士、各部院正副职,以至总督、巡抚、将军、提督、总兵、学政等高级官员出缺递补,都由军机大臣开单进呈发出。

5.六部

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基轴的中央行政机构的设置,也是从明代接受过来的。大体吏部掌文官品秩、铨叙、考课、黜陟、封授;户部领管全国户口、田土赋税、官员俸饷、仓库、钱币、国用;礼部主朝廷礼仪、科举、学校、外国贡使交聘;兵部司武官除授、封荫、考绩、军资、军籍、马政、邮传;刑部主持国家民、刑律令和狱断;工部负责工程建筑、水利兴修、钱币鼓铸。与明代相比,清代六部在官员配备和具体职掌方面,也还颇有变通。

按照规定,尚书是各部的最高长官,清代设满汉尚书各一,一个部就出现了两个首脑;又设满汉侍郎各二,即四人。侍郎名义是尚书的副手,但因与尚书同属堂官,可以直接向皇帝陈奏请旨,皇帝也常常拣选他们入值军机处,所以实际上并不存在严格的统属和被统属关系。如此多头的局面,必然会增加处理部务的难度。为此,朝廷常以亲王、大学士等兼管部务。由于被委派的大臣并不一定熟悉部内事务,只好倚靠办事司员,以致造成下属司员的弄权。

在清代,最具特色的是设立专司边疆民族事务的理藩院。理藩院原称蒙古衙门,建于崇德元年(1636年),不久改作此称。开初所管亦只蒙古等事,随着清朝统治地区的扩展,各边疆民族越来越多,理藩院的权限也一再得到扩大,所有内外蒙古、察哈尔、新疆、科布多、唐努乌梁海、青海、西藏等地的有关军政、司法、宗教、贡赏等事,都归其负责主持,并兼理与某些外国的交往。设置理藩院,一方面表示清廷对边疆民族事务的重视,同时也说明我国统…多民族国家确实已进至一个新的高度,中央需要有…个专设机构、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理藩院的等级同于六部,组织形式也与之相仿,设尚书、侍郎等官,只是都用满人和蒙古人。

除了以上所述,另外还有一些机构,如收阅直省题本的通政司,稽察各部院衙门奉旨办理各事情况的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缮写册文诰敕的中书科,掌修史文的翰林院,充作文学侍从的詹事府,管理朝会祭祀、燕飨演乐的乐部。其监察机构有都察院,处理全国刑名案件的则有大理寺。又有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等。

为了防止宦官揽政,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朝统治者明令撤销沿袭明代的十三衙门,改由掌管上三旗包衣的内务府负责宫廷日常事务。内务府机构庞大,属员众多,除管领京师内府诸事外,还辖有盛京(特设盛京内务府)、口外等地的皇庄、牧地。又设侍卫处、銮仪卫,为皇室作警卫仪仗。管理皇族事务的则有宗人府。凡此种种,构成一个围绕着皇帝、宫廷,为其指使服务的庞大的中央机构。

6.总督和巡抚

总督和巡抚是省的最高军政长官,属封疆大吏。但在清初相当长时间里,他们与明代时一样,只是一种差遣官,乾隆时才正式确定为实缺官。总督一般辖两省,也有辖三省或一省的。巡抚辖一省。乾隆以后,设总督的是直隶(兼巡抚,同治九年加授北洋通商大臣)、两江(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同治五年兼授南洋通商大臣)、陕甘(辖陕西、甘肃并任甘肃巡抚事,新疆建省后复兼辖之)、闽浙(辖福建、浙江,光绪十一年兼福建巡抚事,台湾建省后亦归其管辖)、湖广(辖湖北、湖南)、四川(兼管巡抚事)、两广(辖广东、广西,光绪三十一年兼广东巡抚事)、云贵(辖云南、贵州,光绪三十一年兼云南巡抚事)、东三省(辖奉天、吉林、黑龙江,兼管三省将军并奉天巡抚事),此外还有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

7.藩司、臬司

除了督抚以外,承宣布政司使、提刑按察司使和提督学政,也都是当时的省级官员。布政使通称藩司,主管全省财政和民政等事务,诸如户籍税役、道府以下官员的转免考核、宾兴乡试、民事案件等,都由布政司衙门承办或参与商决汇报。按照清朝的原先规制,布政使一职亦比照明代,属地方最高长官,但因统治者看重督抚,突出其权力,使藩司事实上处于从属地位。到了乾隆十三年(1748年),朝廷鉴于督抚的职务已经固定,正式议准:“督抚总制百官,布按二司皆其属吏”,在位置排列上,“应首列督抚,次列布按”。从此,布政使完全成为督抚手下的属官了。

在布政使司内,设有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分别由经历、都事、照磨、理问等职负责,处理全衙门的文书案卷等工作。又置库大使或仓大使,掌稽察粮仓。他们都是布政司内的具体办事机构。按察使也叫臬司或廉访,负责全省刑名案件和监督官员的风纪,是主管司法事务的官员,另外也兼理省内驿传和充任乡试监临官。它与布政司,并称两司。按察使也是每省一员,直隶原以巡道兼理,雍正二年始行改定。又,新疆建省后,不专设按察使,其所办事务,概由镇迪道代管。按察使的属员有经历、照磨,掌收纳文书;知事理勘察刑名;司狱负责囚狱之事。此外还有提督学政,负责全省学校科举、稽察士习文风。学政原按授官出身,分学道、学院两类,雍正以后,提高学政地位,一律改称学院,并加翰林院官衔。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停罢科举,学政也随之改为提学使。

8.道和道员

道员原为藩臬二司的派遣官,并不属于地方的一个行政区域官。它们分守道和巡道两种,守道兼布政司参政、参议衔,驻守于一定地方;巡道兼按察司副使佥事衔,分巡于所管区域。大致守道偏重钱谷会计,巡道掌理刑名。乾隆十八年(1753年),取消道员兼衔,官阶正四品,正式成为辖属于督抚的实官,在具体职能上,分守、分巡也逐渐趋向混同融合。

道员的名额,每省虽有定数,但中间常因事务繁简而有所增减。道员中,有固定辖区的一般管若干府州,属省和府州之间的行政官。还有一种通辖全省,经管某项专门事务,如粮储道、巡海道、海关道、兵备道、兴屯道、茶马道、河工道,光绪时又置巡警道和劝业道。他们均无守土责任。实际上,前面一类道员也常常通兼后面的专职事务,如江苏省的分巡苏(州)松(江)太仓道,便兼领兵备道事;陕西西(安)乾(州)鄜(州)分守道兼粮储道;甘肃巩(昌)阶(州)分巡道兼理茶马、屯田道等。道员下杂职有库大使、仓大使、关大使,衙门内无具体机构。

9.府、直隶州、直隶厅

道虽是介于省与府州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但很多具体经办的事还是放在府和州县身上。所以自省以下,府(直隶州、厅)和州县才是最重要的衙门。

府设知府,从四品,是管理全府民刑财政、统辖所属州县的长官,设同知、通判等佐贰官,分管粮饷、水利、缉捕、抚边、江防、海防等专门事务。属吏有经历、照磨、司狱、宣课司大使、库大使等。

在府的机构中,京师所在的顺天府和盛京的奉天府,因地位特殊,在编制上亦与众不同。首先,他们均称其长官为府尹大臣,秩正三品;副职称府丞,正四品。雍正元年(1723年)规定,顺天府尹特简部院大臣兼任。奉天府尹自乾隆三十年(1765年)起,确定选盛京五部中侍郎兼摄。光绪二年(1876年),加府尹二品衔,兼右副都御史,行巡抚事。其次,这两个府的管辖范围,也远比一般府要大得多。顺天府共领二十四州县,分东西南北四路,每路设厅同知一员,管四五县或五六县。奉天府尹自行巡抚事后,其管辖范围包括了当时整个盛京地区的二府四厅五州十四县,以后随着府厅州县的增设而不断加多。直隶州或直隶厅,与府处于同一级位置。直隶州设知州一人,正五品,下有州同、州判。

直隶州也有属县,知州除管辖本州事务外,亦与知府一样,同时负责所属各县事。厅和直隶厅一般设在边疆或新开辟地区。直隶厅除少数领有属县外,大都仅有厅的建置,设同知以领之。

10.州、县、厅

在清代行政组织中,州、县、厅都属于基层衙门。县有县令,正七品;州设知州,从五品;厅则以同知或通判为其长官。凡所属区域的赋税、治安、司法、教育,以及垦荒地、劝农桑、兴水利等发展生产和发仓谷、赈饥荒等救灾救荒工作,都是他们的职务范围。有人曾将州县官与道府官的职司作了一番对比说:“道则巡察数郡,府则表率一方,州县一官则寄以地方,寄以百姓,寄以城池府库,寄以钱粮征收,责任尤重。”比较起来,州县官是最接近地方、最接近百姓的了,而朝廷的政策法令,也是最后由州县官贯彻到百姓的头上,所以被称作“亲民之官”,或习呼为“父母官”。

知县以下设县丞、主簿,州称州同、州判,分别掌管钱粮、户籍、税收、巡捕、河防等事,员额依据该地事务繁简而定。其属吏有典史、巡检、驿丞、闸官、税课大使、河泊所大使等。

11.保甲制度

保甲组织虽早在宋明时已经出现,但形成体系、全面推广是在清代。

早在清军入关之初,一些官员就向摄政王多尔衮提出行保甲之法以招徕降服、安抚流亡的建议,为此,清廷特颁诏施行。根据清朝政府原先规定:保甲组织的形式是十户为甲,十甲为保,属两级制。后来在甲之下又加进了牌,成为牌、甲、保三级,仍为十进制,分别设牌头、甲头(或甲长)和保长。每户都发有印牌一份,上书户长及成员的姓名,凡有出入,都要一一注明。其余如寺院、客店,亦均给印牌、簿书以便登录。清廷的这些规定,目的是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秩序,即当时官员们所说的要“消弭盗贼”、“严查奸宄”。为了强化保甲组织,还有所谓“连保”或“互保”。官员陆陇其在谈到武昌知府于成龙推行的保甲法时说:若有“不轨可疑之人”,并不责令“十家举报”,但书“无保”二字于其名下,使官员对百姓的动向一目了然,便于控制。“连保”还与“连坐”法联结在一起。清初厉行“逃人法”,便是借助保甲组织,以实施其连坐法。

在清初,保甲组织还负有招徕流亡、组织生产的任务。顺治元年(1644年),天津边海一带聚集了一万多户逃避战乱的难民,清朝政府便采取编制保甲的办法,把他们安顿下来。顺治六年(1649年),清廷宣布: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招征后统行编入保甲,“察本地无主荒田,州县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类似这样的内容,直到康熙时还不断地重申。当时,在一些里甲制度没有全面恢复的地区,保甲组织还常代行里甲长的职责。不过因为它会削弱保甲组织以保警为主的重任,所以一俟里甲制度健全,清朝统治者便竭力把两者区分开来。

清代保甲组织到乾隆以后又有许多新的变化。雍正全面推行“摊丁入亩”,改变了传统的赋役派征办法,里甲制度事实上失去存在价值。这样促使统治者考虑把一部分缘由里甲组织承担的工作,转嫁到保甲组织的身上。封建社会内部各种固有弊端淤积所引起的社会矛盾,以及因商品经济发展、疆域扩大、人口激增所带来的人户流动、迁居频繁,各民族间交往增多,等等,也都使清朝统治者感到强化基层控制的重要性。从乾隆元年(1736年)起,清廷曾不断颁布加强保甲组织的诏令,其中尤以二十二年(1757年)“更定保甲之法”十六条最为详尽。从这些诏令来看,可以归纳如下。

保甲的编制范围不断扩大。当时,不但内陆各省要遍立保甲,边外蒙古种地民人,“改土归流”后西南苗疆各村寨、悬崖密箐居户以及西北“番子土民”,都要分别情况,进行造册编查。流动性较大的盐场井灶,矿丁民丁,山居棚民、寮民,商渔船民,流寓商贩,外来流丐等等,亦一例顺编或加强管束。至于绅衿之家、在京驻防旗、雇役、僧道释教等人,也不得恃强或借故脱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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