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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人即便放弃犯罪的行为不足以成立犯罪中止的,也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   的实际作用、危害大小并适当考虑其放弃犯罪的意愿及所做努力施以相应刑罚。本案中,刘星仅参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作,没有参与同案被告人后期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后期危害   结果的发生也持消极态度,客观上其未进一步扩大其个体行为所致恶害,参与共同犯罪程度较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故法院对刘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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