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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拍卖的实务研究

作者:鲜国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拍卖的实务研究

一、前言

近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疫情原因的影响,大批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并最终走向企业清算,除了企业自身主动进行清算外,还有大量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随着《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程序已然逐渐趋于流程化、标准化、制度化,为债务企业和债权人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保障。但是,最近笔者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企业机器设备进行变价拍卖时发现,现行法律中仅《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处置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而对于破产拍卖的具体程序和规定最高法院还没有出台统一的规定。全国高级法院中,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通过出台相应通知或实施办法对破产拍卖程序进行细化。

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先理清破产拍卖的法律适用问题,再讲破产拍卖的实际应用,最后梳理下川渝地区法院对破产拍卖的法律规定

二、破产拍卖的法律适用

破产拍卖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管理人具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的职责”、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权利,但对于如何处置,仅笼统的规定由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确定,且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此类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概括性规定差不多;但不一样的是对于执行程序的财产处置最高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完善,而破产程序中尚未出台此类司法解释。

为了保障管理人依法处置破产财产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破产拍卖可参考适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等法律中对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破产程序是司法程序,破产程序虽为非诉程序,但依然是在法院主导下的债权集中清偿程序。(2)破产拍卖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管理人直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分破产财产,对债务人的财产处置具有强制性。(3)《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此,破产拍卖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由此,笔者认为,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应当首先遵循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未明确拍卖方式、拍卖平台、公示期、保证金等问题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参考适用《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等执行法律规定。

三、破产拍卖的实际应用

(一)拍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拍卖方式可分为委托拍卖和网络拍卖。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的规定,在民事执行中,明确规定以拍卖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这是否意味着破产拍卖也必然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呢?笔者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破产财产的拍卖方式应该以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为首要原则。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决议采取《拍卖法》中规定的委托拍卖方式进行拍卖,则管理人应该线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相对于线下委托拍卖,网络拍卖有着便捷性、超地域性、成本低廉、竞争充分等特点,通过网络拍卖可实现破产财产在充分竞争前提下的最佳价值体现。管理人在编制《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可根据拟处置的资产性质和交易习惯,灵活选择合适的拍卖方式以高效的处置资产。

(二)确定资产参考价的方式

在司法拍卖中,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来确定资产的参考价。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可因地制宜的根据资产的性实际情况来灵活选择通过那一种方式来确定资产处置时的参考价。

(三)拍卖平台

目前,网络司法拍卖中主要是选用京东拍卖或淘宝司法拍卖。在破产拍卖中,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规定了拍卖平台,则管理人在对应平台进行挂拍就行;若未明确拍卖平台,管理人可沟通一下法院的意见,或根据当地的拍卖活跃度选择合适的平台。

(四)拍卖公示期

若管理人拟采用网络拍卖进行资产处置,则管理人可参考《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来确定公示期。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五)拍卖保证金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合理的确定保证金数额,能有效的防止拍卖成交后的悔拍行为,但保证金过高会阻碍更多的意向人参与拍卖。笔者认为,对于资产维护费用较高或处置价格不足以负担维护费用的,管理人可选用20%的保证金比例,一是可以降低发生悔拍行为的概率,二是就算发生悔拍也能以保证金冲抵因悔拍行为而发生的部分处置成本。

四、川渝地区破产拍卖的有关规定

(一)重庆地区

2019年12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同时,办法中对于网络拍卖方案、拍卖平台、确定资产参考价、保证金数额、公示期等均做了明确规定;此外,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二)四川省

对于破产拍卖事项,四川省高院未发布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四川省高院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事项,明确规定原则上应当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管理办法》的规定选定中介机构。

(三)成都市

2017年12月以来,成都中院全面启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工作,确定了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方案,该拍卖平台采取管理人具体实施、法院监督审批的网络拍卖模式,设置了破产处置主体、网拍次数和降价规则等,对保证金入账、网拍账号以及信息录入、审核发布、咨询看样、财产交割等网拍流程一一进行明确。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工作启动后,成都两级法院破产案件的变价财产原则上都将通过网络拍卖处置。

(四)其他地级市

近年来,省内有较多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有关规定,规定中大多确立了网拍优先的原则,同时对网络拍卖方案、拍卖平台、确定拍卖参考价、公示期、保证金数额、监管机构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2019年12月12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 (试行)》;

2)2021年6月7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 (试行)》;

3)2021年11月8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4)2021年11月27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操作规程(2021修正)》;

5)2021年12月7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网络拍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6)2022年12月29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结语

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中,法院与管理人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为了保障破产拍卖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笔者认为,在最高院没有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政策的情况下,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审判实践,及时制定指导性文件,对破产财产处置和信息发布等予以规范,以便统一省内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使破产财产的处置有章可循,保障债务企业的有序退出。


作者简介

作者:鲜国平

恒和信实习律师

鲜国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位;2016年通过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考试;加入团队前曾先后在国内头部民营投资机构和地方AMC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投资与处置工作,拥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和清收处置经验,熟悉房地产开发投资、销售去化和商业资产运营。目前专注于清算与破产、不良资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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