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本就不易,一旦被逮捕,想要把人取出来,那会更难。当所涉罪名是当时严厉打击的范围,那更是难上加难。笔者最近办的一个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幸好,经过努力,最终取保成功了,就是在被逮捕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取保成功的。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呢?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那这个程序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成功到底有多难呢?做过刑事案件的律师都知道,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成功的难度可以称之为“地狱级”难度!整个过程可以说十分不易。这个案子,嫌疑人是一个年轻小伙,他的母亲知道消息后大老远从新疆赶到岳阳处理儿子的事情,可惜因为自己不懂以及时间没把握好,她找到我们的时候就已经错过了取保候审的黄金37天,儿子已经被执行逮捕。为了一个母亲的心愿,就算知道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很不容易,我们也愿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去争取。因此,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会见,再马不停蹄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多次与检察院、公安沟通,过程中一次次破除障碍,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被羁押54天后,我们成功将他取保出来了。重点速递启动方式有三种:即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可以由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职权主动进行,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可以由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分立案、审查两阶段。立案期限为三个工作日,检察机关会出具准予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若立案,其后为审查阶段,检察机关会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如案件复杂,审查期限可延长五个工作日。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是什么,是否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主观恶性大小、认罪悔罪表现、身体健康状况、案件现在的进展情况,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检察院会根据以上因素来综合审查、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的必要。(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1)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2)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3)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十六条 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可以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第二十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一)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二)具有本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供述不稳定,反复翻供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四)办案机关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居住社区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不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再马不停蹄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之后律师顶着压力到处跑 ,检察院、公安各处沟通,虽累但因为感觉有成效感到很值得。 后来又出了个小插曲,公安要求委托人退非法获利2万元,以及交纳保证金2万元再取保。为此我们据理力争,表示非法获利尚未查清有争议,保证金也太多了,最终公安同意暂时只交1万获利,1万保证金,金额就从4万降到了2万,减轻了委托人经济压力。一切进展顺利,当检察官告知审查通过可以取保时,心里真的很高兴。为了提前告诉委托人让他有个心理准备,律师特意提前会见,当告诉他有两个好消息时,他的笑容藏都藏不住,很开心,说本来以为出不去,准备了很多信件的,没想到这么快就可以取保出去了,接着连番表示了感谢。结语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实最重要的是沟通。为什么类似的案件,有些能够成功,有些无法成功呢?经过这几次,我们发现申请过程中不能只和检察官沟通,也要多与公安沟通,争取与公安达成一致。因为检察官大多会征求公安的意见,如果公安对于取保没有异议,检察官也认为应当取保,那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基本就能成了。感悟:刑事案件,沟通是一门大学问。沟通不仅要找准时机,也要找准理由,沟通顺畅,深入人心,才能发挥最大效果,将辩护工作做到最好。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模板)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XX辩护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受犯罪嫌疑人XX委托,现为涉嫌.....罪所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建议对犯罪嫌疑人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罪所得罪一案于20..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申请人经了解案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没有羁押的必要性,现结合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予以慎重考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在共同犯罪当中系从犯,此次所涉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对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且犯罪嫌疑人XX系主动投案自首,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其一,...........................................
其二,...........................................
二、犯罪嫌疑人XX涉嫌的罪名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对犯罪嫌疑人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其一,...........................................
三、犯罪嫌疑人XX系初犯、偶犯,且其于侦查阶段就已向网络诈骗被害人退赔被骗资金,社会矛盾已化解。从退赔行为也可见XX认罪悔罪的态度,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其一,...........................................
四、犯罪嫌疑人XX涉及的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对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其一,...........................................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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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恳请贵院考虑到犯罪嫌疑人XX的涉案情节和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依法向办案机关建议对犯罪嫌疑人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XX的母亲....自愿提供保证金为犯罪嫌疑人XX担保,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各项法律规定,随传随到,随时配合。
望贵院综合以上各要素,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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