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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终止案例分析之赔偿(补偿)范围
01

某县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合同纠纷一案


(2022)皖04民终140号

终止事由:社会资本方违约-未按约履行项目资本金支付及融资义务,以政府方未履行供地义务作为抗辩未被支持

合同约定的补偿方案:

《PPP项目合同》第69.2.1条对因双方违约致合同提前解除作出约定: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应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为A1-B;政府方违约,应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为A1+B+E。其中,A1为项目已完工工程费用,以政府审计金额为准;B取值为1000万元;E为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移交运维所需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争议焦点:

1.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寿县桑德公司主张的1000万元违约金是否妥当。

2.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寿县桑德公司主张的前期费用是否妥当。

3.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寿县桑德公司主张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妥当。

裁判结果及理由:

1.寿县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2.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工程费用支付投资补偿费用即工程费用3580.9268万元。

违约金支持,裁判理由

根据已查明事实,《PPP项目合同》第8.1条项目范围第(4)项约定:“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并承担融资风险,政府方不提供任何融资支持;”第8.6.2条对使用土地的限制明确约定:“除非事先书面取得政府方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第8.6.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如用于项目融资抵押等。”由此可见,融资是寿县桑德公司的合同义务,且不得以项目土地进行融资。无论寿县住建局有无按合同约定交付项目场地,均不是导致寿县桑德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融资义务的事由。另外,《PPP项目合同》第25.2.1条项目进度计划虽然约定了政府方交付项目场地的计划完成日期为协议生效后三十天内,但该条约定同时明确备注:因政府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建设期顺延,不予补偿项目公司费用。因此,即使某县住建局未按约交付项目场地,后果也只是建设期顺延,且不补偿项目公司费用。因此,寿县桑德公司以此主张违约金1000万元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纳。

期费用未支持,裁判理由:

《PPP项目合同》第8.3.1条社会资本方项目前期承担的任务第(2)项约定,“设计等前期工作:勘察、测量、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的评审和报批等,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由此可见,寿县桑德公司主张前期费用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且《PPP项目合同》解除是寿县桑德公司、北京桑德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寿县桑德公司主张前期费用亦缺乏法律依据。

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支持,裁判理由:

《PPP项目合同》的解除是因寿县桑德公司、北京桑德公司违约行为所致,对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双方在《PPP项目合同》第69.2.1条提前解除补偿条款中已对补偿的项目作出了明确约定:“终止补偿金为A1-B,即项目已完工工程费用扣减1000万元,并不包括寿县桑德公司所称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因此,寿县桑德公司上诉主张此项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亦无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裁判规则分析:《PPP项目合同》第69.2.1条为双方项目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即1000万元;二是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投资补偿方案即按照已完工程费用补偿。据此,双方约定的项目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质上包括1000万元违约金以及项目公司除工程费用之外的项目投入。我们认为前期费用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当然属于社会资本方对项目的投入,但项目公司未能证明违约责任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仅以实际投入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够调低约定的违约责任。

02

某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设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 


(2021)云23民终1046号
终止事由: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社会资本方拒绝签订PPP项目合同。
政府方主张赔偿范围:采购代理服务费、项目咨询费、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国开发展基金贷款利息,弃中标后因项目规模调整发生的审图费、变更勘察设计费。
判决结果及理由:联合体赔偿给政府方采购代理服务费、项目咨询费、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工程造价咨询费,自中标日起至放弃中标之日的国开发展基金贷款利息,驳回政府方其他诉讼请求。
采购代理费(招标代理费)支持,裁判理由:
采购代理费在元谋工管委发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都已明确由成交人联合体承担,元谋工管委已实际支付采购代理费4.5万元,该费用属因未能缔约而给元谋工管委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联合体承担。
勘察施工图文件审查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支持,裁判理由:
该两笔费用是对本案所涉项目的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而产生,项目顺利实施后其价值将凝结于本案所涉项目,该两项费用元谋工管委已实际支付,属因未能缔约而给元谋工管委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联合体承担。
项目咨询费不予支持,裁判理由:
项目咨询费系元谋工管委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从PPP的准备阶段到采购阶段为元谋工管委提供全程的PPP业务咨询服务而产生,因联合体与元谋工管委之间对项目咨询费的负担并无约定,元谋工管委为进行项目公开招标而聘请中介咨询单位在PPP实施过程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PPP实施方案、PPP招标中的PPP协议、PPP合同谈判、PPP合同审核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以确定项目是否适合以PPP模式开展,确保PPP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提高PPP协议和PPP合同的可操作性,设施方案等工作进行项目咨询,元谋工管委支出项目咨询费,其已获得相应的项目咨询服务,元谋工管委与联合体能否缔约并不影响项目咨询服务费用的负担,项目咨询费应由元谋工管委自行承担。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不予支持,裁判理由:
该费用是元谋工管委针对本案所涉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所支出的咨询服务费,咨询造价在通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作为拦标价,元谋工管委支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其已获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元谋工管委与联合体能否缔约并不影响项目咨询服务费用的负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由元谋工管委自行承担。
国开发展基金贷款利息自中标之日至放弃中标之日支持,裁判理由:
自联合体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2018年1月22日)起至其放弃中标之日2019年4月1日)止所产生国开发展基金贷款利息,属本案项目未能缔约给元谋工管委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联合体支付。
放弃中标后因施工图设计变更而支出的审图费3.5万元、变更勘察设计费24万元不予支持,裁判理由:上述费用均系元谋工管委在后续招标过程中调整项目规模所致,不予支持。
水务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不予退回,判决理由:
招标文件12.6条已明确记载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根据前述论述,联合体未在期限内与元谋工管委签订PPP项目协议的责任应由联合体承担,故水务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不应予以退还,故在本案中联合体应支付元谋工管委的款项中亦不予以扣减该20万元。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裁判规则分析:法院认定联合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就政府方形成的损失,法院细致辨析是否因放弃中标造成,并据此判定是否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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