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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评】刑法的美德是宽容

邱鹏宇

(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

这个春节,电影《第二十条》使正当防卫再次成为热议话题。笑中带泪的看完电影,心情久久不能平静。电影里所展现的办案的阻力、法律适用的争议、情与法的权衡,乃至升职的压力、孩子成长中的烦恼等柴米油盐的生活,不正是我们日常工作生活的真实写照吗?办案日久,也越发体会到,宽容,是刑法的美德,却也是最难坚持的事情。宽容,需要打破职业冷漠,防范机械司法,不能违背民众朴素的情感期待。

一、应警惕职业冷漠对公平正义的伤害

在电影里,王永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的定性引发了巨大争议,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应当对王永强提起公诉。甚至主人公韩明在最初也认为,既然以往的司法惯例都是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的,我们没有理由改变这一惯例。换言之,依据惯例办案,最为稳妥,也最为安全。可是,惯例中的张三、李四终究不是王永强,完全依赖司法惯例,虽然为我们省去了许多麻烦,却也容易让我们忽略眼前这个鲜活的生命,将当事人符号化,目之所及仅有冷冰冰的证据材料。我们在现实办案中不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吗?司法官做久了,容易产生一种职业冷漠感,这种职业冷漠感会让我们不再有耐心倾听被害人的诉说,不再关注嫌疑人辩解中的合理成分,不去关心案件背后的家庭原因、社会原因,一旦出现相反的声音,也总会有人告诫你“你这样是在突破司法惯例”,可是司法惯例就一定正确吗?嫌疑人的辩解一定就是在避重就轻吗?如果我们一味追求起诉,那检察官的客观中立性还存在吗?

韩明也曾经按照司法惯例处理了张贵生故意伤害案。张贵生在公交车上,以血肉之躯为女孩挡住了不法侵害,为了抵御对方两人的殴打,张贵生奋起反抗,将不法侵害者打伤。这一过程却被韩明一分为三:见义勇为阶段、互殴阶段、伤害阶段。这种阶段划分是多么的不合理啊!不顾事情前因后果,不管事发之时张贵生所面临的处境,而是机械地认为张贵生的反抗就是具有伤害意图,有伤害意图就是互殴,互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这样一份判决,无异于在告诉张贵生以及全社会,面临不法侵害时,只有一个方法——逃跑!可是,无处可逃怎么办?逃不掉了怎么办?如果全社会都选择逃跑,当不法侵害发生在自己身上之时,还会有谁为你振臂一呼?

进一步而言,并不存在不具有伤害意图的正当防卫。无论是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还是于欢案,当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唯有伤害不法侵害者,才能迫使其放下武器、停止侵害,也唯有采取与不法侵害对等甚至超过的手段,才足以震慑不法侵害者。也正因为如此,《刑法》第二十条才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明显超过”要做实质理解,不能认为持刀反抗就是明显超过,不能因为出现死亡后果就一定是明显超过,更不能开上帝视角,以事后立场对防卫人进行苛责,这样的判断违背人情与天理,会使得防卫人在防卫时束手束脚,甚至只能“坐以待毙”。

笔者身处基层一线,当然知道面对年均一两百件案子时,检察官有时也力不从心,一旦出现无罪判决,出现信访舆情,司法追责势必紧随其后,检察官也有无奈。但是如果我们总是和稀泥,怕担责任和风险,以相对不起诉作出留有余地的决定,那么公平正义就只能仅仅是口号而已。相反,如果能在办案中努力让被害人看到一丝希望,是不是就可以帮助他驱散一些阴霾,这个社会就能少一些悲剧;如果能让嫌疑人看到一丝温暖,是不是还能把他往正轨上拉一把,这个社会就少了一些戾气;如果还可以,是不是可以选择相信人皆有苦衷,相信当事人辩解中合理性的一面,相信人皆有悔过自新的决心和努力。也许,还是有太多的书生意气,但我始终认为,严厉打击犯罪与释放司法善意,两者并不相悖,我们并非毫无可为。在办案中,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知道人性有缺点,明白人生有无奈。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被法律工具主义所左右,能够以温热的内心去感知法律条文,这是司法能动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法治所应该达到的目标。

二、要带着情感去办案

在电影里,检察官吕玲玲显得很轴,不仅使得王永强案久久不能办结,院领导、公安机关也多次表示不满,甚至最后更换了主办人。这样的压力是司法人员经常面对的,当与大多数意见相左时,这份坚持显得难能可贵,这份坚持来自于吕玲玲对王永强家境的了解,来自于其对王永强遭遇的同情,这样一份了解与同情,绝非是机械办案所能实现的。这让我想起何兵教授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公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

这种变化既来自于长期的办案压力,来自于考核中的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也来自于内心对这份职业的情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我们在办案时很容易不再进行实质解释,不再追求刑罚的合理性,而仅以“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为由,机械套用法条,机械进行判决。可是,如果依照法条的字面含义机械执行就可以万事大吉,那还要司法官做什么?!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绝非空言。一份有罪判决,足以使得一个人终身背负前科包袱,使得家人可能遭遇社会的歧视、冷落,留下社会稳定的隐患。而一份错误的有罪判决,更是会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一生的命运,影响司法公信力。

带着情感去办案,绝不是带着情绪去办案,而是要求我们在办案时万分慎重,在有调解希望时再努力一把,在事关原则问题时绝不让步,在量刑时多考虑一下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要相信人皆有向善改过之心,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罚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使原本已经濒临崩溃的家庭雪上加霜。

三、法律的权威,来自于老百姓朴素的情感期待

法秩序具有统一性,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法学原理。进言之,在民法、行政法上是合法的行为,绝不可能违反刑法的规定。其实,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与刑法所要实现的价值也是具有统一性的。虽然司法办案不能被舆论所左右,但是一份与民众朴素的正义感相违背的判决,一定有其不合理之处。

在电影中,韩明送妻子进拘留所的路上,儿子韩雨辰问爸爸:“我见义勇为错了吗?”见义勇为当然没错,可是见义勇为反而还要去道歉,那么还能说见义勇为没有错吗?没有错为何还要道歉?这也在拷问我们每一名检察官,如果我们总是去和稀泥,作出一份无法说服大众的决定,我们为这个社会树立了一种怎样的标杆?当每一次看到见危不救的事情时,总是在说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可是这一局面的形成,与处理纠纷时长期实行“各打五十大板”、“死者为大”、“谁伤的重谁有理”等偏离民众朴素法感情的处理方式有脱不开的干系。只有司法机关勇于认定正当防卫,才能让坏人付出的成本更大,只有司法机关敢于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才能明白地告诉世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也才能告诉世人,面对不法侵害时,你可以放心使用防卫手段进行反击,不必畏首畏尾。当然,也需要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放心大胆的去认定、去判断。

正如电影里检察官韩明所言:“刑法一共四百五十二条,讲的就是公平正义四个字”,公平正义,需要我们每一名司法人员共同努力,在一次次的程序告知中,在一次次的调查核实中,在一次次的释法说理中去实现,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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