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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办理境外电信诈骗案件的几点思考

参与电信诈骗的人员构成及基本定性


    首先,能够参与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第一步就是从境内到境外,那么针对这一点我觉得要把控该成员的出境方式,是从境内偷越国边境的方式还是合法出境以后被境外诈骗集团控制参与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主观恶性上的不同。结合我办理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是过年期间,被在马来西亚的闺蜜邀约去海外购物,是合法出境的方式,出境的目的并不是参与电信诈骗集团,也不可能认识到会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当中。那么如果是偷越国边境的方式出境,即使初衷并不是参与境外诈骗集团,或者出境以后才被境外诈骗集团控制,那么潜意识里应当对于出境后所参与的事务具有一定的违法认知。


其次,根据我们在办案中接触到的实际案例,一般很少有主动参与到境外电信诈骗集团工作的,在我办理的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是在马来西亚机场出来以后,其闺蜜谎称有朋友接机,结果电信诈骗集团的成员在接机的时候就将其护照没收,初步控制了其人身自由。还有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是到境外应聘工作,然后被告知了虚假的工作内容,比如从事理财投资工作,电话销售工作等,实际到岗以后发现工作内容涉嫌违法犯罪以后,一旦表露出离开的意愿,往往就失去人身自由。


第三,如果真的被迫参与了电诈集团,一般从事的工作就是电影里所说的“狗推”,也就是进行引流的工作,针对不同的工作内容集团内部会分成不同的小组。结合我办理案件的当事人的遭遇,她在被境外诈骗集团控制人身自由以后,被胁迫注册了几个社交账号,并且发布了一些作品打造了都市丽人的形象,并且根据电诈分子的要求添加不同人的社交账号,进行引流工作,如果对接的客户聊得比较深入,她会把账号交由小组组长。在其工作十几天后,我的当事人终于忍受不了内心的煎熬,拒绝开展任何工作,进而再次被诈骗集团软禁,最终在赔付8000元资金以后,离开马来西亚,在回国后投案自首,目前正羁押在监所,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最终,就是针对参与境外诈骗集团的成员的定罪量刑的问题。一般针对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成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涉嫌诈骗罪居多,那么如果是作为推广引流人员,有些是并没有实际参与后续的诈骗行为,那么如何进行认定诈骗的数额,如果无法认定又应当如何进行定罪量刑呢?这也是我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控辩双方争议颇大的焦点问题。

二、涉嫌电信诈骗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第(四)款的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中第三项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根据以上两个《电诈意见》,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有两种不同的定罪思路,一种是实际骗得财物的,按照诈骗罪既遂来处理,第二种是如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那么应当按照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其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发布诈骗信息的浏览次数、在诈骗窝点所停留的累计的天数及参与的次数来判断是否成立诈骗罪



相关法律问题的梳理


关于境外电信诈骗涉嫌的犯罪主要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相关上下游关联犯罪。这些犯罪活动利用了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
近年来,政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纵深打击。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指导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即入罪的数额标准,并规定对诈骗致人自杀、死亡,在境外实施诈骗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也依法予以打击和惩处,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链条。
境外电信诈骗集团往往以高薪为诱饵,招募人员前往境外从事诈骗活动。这些人员在国内可能受到利益驱使,被诈骗集团利用进行诈骗活动。诈骗集团通常会利用虚假的投资平台、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专门针对特定人群实施诈骗。
此外,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往往涉及跨境作案,这使得打击难度更大。一些诈骗集团将诈骗窝点设在境外,利用境外的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这使得警方在调查和打击时面临诸多困难。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很多境外犯罪集团假借高薪务工的幌子引诱、欺骗国内人员偷渡出境,后将其控制,逼迫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提醒大家切记不要被网络虚假广告、诈骗团伙所蒙蔽,世界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他人提出的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境外高薪招聘广告,一定多了解和分析识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否则不仅人身自由被限制,甚至还要面临法律的审判。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
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以上的。
    如果涉嫌诈骗罪了,想要争取不起诉,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二)行为人认罪、悔罪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那么你只能争取减刑了。
这就需要能力强大的刑事律师帮助我们,依据对法律条文的了解,以及对现有证据的梳理,及时向检察院提出利于我方的量刑建议。
   家属应该尽快联系专业刑事律师,或者聘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关押的涉案人,有经验的专业律师能够大致判断案件的走向,从而计划下一步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经常有家属问我,涉嫌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被抓怎么判刑,我都是不知该如何回答。
首先,被抓了不一定被判刑,例如李、杨某等案件都是被抓后最终罪名不成立。
其次,此类网络犯罪定性经常会存在争议,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到了检察院和法院有改变的可能,例如,我办过的李某案、商某案就是由诈骗罪最终改为开设赌场罪,刑期大幅度降低
再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存在犯罪数额难以查清的特点,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到了检察院和法院有不被认定的可能
所以,在家属因涉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被立案拘留后,简单的咨询律师,可能无法得到准确的回答。
第一部分: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能够查到数额的。
①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②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③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二、查不到数额的。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3、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
第二部分:如何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办案经验指导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专业性极强,要想争取到无罪和最轻的结果,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具有专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在每一个阶段都认真负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错抓错判。
很多案件,公安机关并没有到境外国家抓捕和搜查,例如我遇到的温州邱某跨境网络诈骗案、衢州叶某跨境电信诈骗案、金华的特大跨境杀猪盘诈骗案,都是这样,直接在国内抓捕,在整个办案过程,警方都没有到境外窝点进行调查取证。
这一类案件我们律师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因为警方没有到过境外的窝点,也就不可能从现场取得相关的证据,如果仅依赖被追诉人口供来证明,那么一旦出现“零口供”或被追诉人翻供的情况,证据桥梁就将断裂,无法查清事实、无法定罪。  
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特点。被骗人报案时只能提供某个虚假电话号码或者微信、qq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但是随着GOIP、络漫宝、ip代理、跳板、CND加速等技术设备的使用,洗钱团伙的参与,以及反侦查能力的提高,要抓到真正的境外诈骗团伙越来越难,即使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如何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如何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存在难点。
一、要掌握以下常见事实的证据的证明标准。
①如何证明存在境外诈骗窝点。
②如何证明:电诈犯罪组织→被害人→犯罪事实(后果)之间的关联性。
③怎样才能证明嫌疑人在窝点参与过,参与时间如何证明。
④仅有同案犯攀咬和辨认能否证明嫌疑人参与过诈骗窝点。
⑤如何确定虚拟身份和现实身份的同一性。
⑥用于诈骗的app是否提取到,服务器是否提取到。如果提取不到,如何证明诈骗金额。
二、要注意审查各类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
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首先需要银行转账、通话记录、ip地址等电子数据与被害人所描述的被害事实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作案过程相互印证,这些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与诈骗数额(或行为次数)的基础;同时还需要辅以勘验笔录、辨认记录、出入境记录等其他证据。
如果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存在矛盾的话,则有可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形成证据链,达不到定罪的条件。
①被告人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辨认笔录是否相互印证;
②出入境记录与供述的诈骗时间和地点是否相印证;
③被害人陈述的被骗时间、方式、内容及使用的具体电话号码是否能够与被告人口供以及远程勘查记录相印证;
④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与被害人陈述的被骗的数额时间、聊天记录是否一致;
⑤拨打电话清单和远程电子数据勘查笔录是否能够与其他言词证据相印证;
⑥远程勘查中查验到的网银账户情况是否能够与同案犯的供述相印证,能否证实进行远程勘验的地址就是该犯罪团伙租用的服务器地址。
刘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刘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不承认自己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各项各项证据存在相互吻合,最终认定刘某诈骗罪成立。
法院判决刘某罪名成立的理由是,以下几项证据能相互印证:
①聊天记录:保存于刘某手机上的与其同伙沟通联系的聊天记录说明了其与同案犯共谋的事实;
②依托电信运营商及银行调取的通话记录、ATM机交易记录、 银行账户明细则证明了特定时间段内诈骗犯罪集团与各被害人通话情况及多名被害人向窝点指定账户的转款情况;
③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犯罪集团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上Skype聊天记录说明了窝点与台湾 “车行”联系情况;
④同时,笔记本电脑中的窝点诈骗使用的话术单文件及犯罪嫌疑人出入印度尼西亚的电子表格辅助证明了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团伙犯罪,但每个团伙成员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各不相同,甚至有些成员是被骗或被胁迫参与诈骗犯罪。如果能争取认定为从犯和 胁从犯,就能相应的减轻责任,降低刑期。
要注意是否被没收护照、身份证,是否能自由出入和外界联系等。特别是对一线业务员、技术服务人员、司机保洁采购厨师等后勤保障人员,客服、财务人员等,要注意通过审查他们作用的证据,争取认定为作用小的从犯和胁从犯,降低他们的责任和刑期。

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数额的司法认定及争议


对于该种案件的处理,我们也可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浙高法[2020]44号)中得到对上述《电信诈骗意见》的回应。其中在第六项犯罪数额的认定:

14. 问:在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或团伙中,不同层级的人员如何把握和认定犯罪数额?


答:(1)诈骗集团或团伙的首要分子,以诈骗集团或团伙所犯罪行的全部数额认定;诈骗集团或团伙其他主犯,以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2)普通业务组长,以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量刑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3)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为从犯并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参考其具体犯罪时间和收入。(4)被认定为从犯的行政等人员,按照其参与犯罪期间的数额认定,量刑时还应考虑得赃情况。



综合来看,浙江省出台的司法文件与两高一部的两个《电信诈骗意见》首尾呼应。所以路律师认为,针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不同层级人员的定罪量刑问题,应当严格执行两高一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如果办案机关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断章取义,那么有可能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严重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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