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电信诈骗的人员构成及基本定性
首先,能够参与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第一步就是从境内到境外,那么针对这一点我觉得要把控该成员的出境方式,是从境内偷越国边境的方式还是合法出境以后被境外诈骗集团控制参与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主观恶性上的不同。结合我办理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是过年期间,被在马来西亚的闺蜜邀约去海外购物,是合法出境的方式,出境的目的并不是参与电信诈骗集团,也不可能认识到会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当中。那么如果是偷越国边境的方式出境,即使初衷并不是参与境外诈骗集团,或者出境以后才被境外诈骗集团控制,那么潜意识里应当对于出境后所参与的事务具有一定的违法认知。
其次,根据我们在办案中接触到的实际案例,一般很少有主动参与到境外电信诈骗集团工作的,在我办理的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是在马来西亚机场出来以后,其闺蜜谎称有朋友接机,结果电信诈骗集团的成员在接机的时候就将其护照没收,初步控制了其人身自由。还有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是到境外应聘工作,然后被告知了虚假的工作内容,比如从事理财投资工作,电话销售工作等,实际到岗以后发现工作内容涉嫌违法犯罪以后,一旦表露出离开的意愿,往往就失去人身自由。
第三,如果真的被迫参与了电诈集团,一般从事的工作就是电影里所说的“狗推”,也就是进行引流的工作,针对不同的工作内容集团内部会分成不同的小组。结合我办理案件的当事人的遭遇,她在被境外诈骗集团控制人身自由以后,被胁迫注册了几个社交账号,并且发布了一些作品打造了都市丽人的形象,并且根据电诈分子的要求添加不同人的社交账号,进行引流工作,如果对接的客户聊得比较深入,她会把账号交由小组组长。在其工作十几天后,我的当事人终于忍受不了内心的煎熬,拒绝开展任何工作,进而再次被诈骗集团软禁,最终在赔付8000元资金以后,离开马来西亚,在回国后投案自首,目前正羁押在监所,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最终,就是针对参与境外诈骗集团的成员的定罪量刑的问题。一般针对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成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涉嫌诈骗罪居多,那么如果是作为推广引流人员,有些是并没有实际参与后续的诈骗行为,那么如何进行认定诈骗的数额,如果无法认定又应当如何进行定罪量刑呢?这也是我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控辩双方争议颇大的焦点问题。
二、涉嫌电信诈骗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第(四)款的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中第三项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根据以上两个《电诈意见》,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有两种不同的定罪思路,一种是实际骗得财物的,按照诈骗罪既遂来处理,第二种是如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那么应当按照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其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发布诈骗信息的浏览次数、在诈骗窝点所停留的累计的天数及参与的次数来判断是否成立诈骗罪。
相关法律问题的梳理
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数额的司法认定及争议
对于该种案件的处理,我们也可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浙高法[2020]44号)中得到对上述《电信诈骗意见》的回应。其中在第六项犯罪数额的认定:
14. 问:在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或团伙中,不同层级的人员如何把握和认定犯罪数额?
答:(1)诈骗集团或团伙的首要分子,以诈骗集团或团伙所犯罪行的全部数额认定;诈骗集团或团伙其他主犯,以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2)普通业务组长,以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量刑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3)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为从犯并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参考其具体犯罪时间和收入。(4)被认定为从犯的行政等人员,按照其参与犯罪期间的数额认定,量刑时还应考虑得赃情况。
综合来看,浙江省出台的司法文件与两高一部的两个《电信诈骗意见》首尾呼应。所以路律师认为,针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不同层级人员的定罪量刑问题,应当严格执行两高一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如果办案机关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断章取义,那么有可能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严重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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