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节目回顾】好意同乘成冤家——你不知道的那些交通法规

周一| 2019.1.21



好意同乘成冤家——

你不知道的那些交通法规


今天节目音频在这里

快点开听听吧!


2019年1月21日节目 来自警法时空 23:22

主持人:姚博

嘉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

交通管理和运输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魏镇胜


节目背景

  2015年6月10日,那是一个雷阵雨后阴沉的日子。晚上21时50分左右,23岁的小伙子小耿驾驶着母亲的丰田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在京沪高速公路上,车上载着已经熟睡的同学小郭。


  他们二人是大学同学,小耿是中国民航大学在读的大四学生,小郭是一名大三学生,也是家里的独生女。小郭比小耿小一岁,仅有22岁,二人刚刚上完一天的课程,虽然有些疲惫,但还是开上车,奔着50公里外朝阳区家的方向驶去。


  小郭家和小耿家离得不算远,一般小耿在家与学校之间往返的时候,小郭都会搭乘小耿的顺风车,这次也不例外。


  此时已经快到深夜,所以路况很好,车速并不算慢。车很快开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西北方向一公里的地方,也就是京沪高速公路进京方向的马驹桥服务区。


  但是就在马上要行驶到服务区入口的时候,突然小耿仿佛对正在急速行驶当中的车辆失去了控制一样,车辆前部猛烈的撞在了道路右侧的护栏上,随后车辆急速向左侧翻。经过猛烈的撞击,车体的大部分已经面目全非,小耿和小郭都受伤严重。


  事故发生后,服务区周围的群众围观了过来并且马上热心的报了警,不一会儿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就赶到了现场。

案发后续

  案发后,小郭被迅速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急诊治疗,并于当日办理了住院手续,入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颈椎4、5椎体骨折脱位、肋骨骨折,刚刚说到的所有情况还只是初步检测结果,医院面对这样严重的伤势也只能尽力而为。

 

  最后,小郭在住院治疗281天后,遗留四肢瘫痪、肌力0—I级、大小便失禁,这些看起来都很可怕的词语狠狠的砸向了这个年仅22岁的少女。

 

  根据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小郭已经构成了一级伤残。


  平时父母对小郭极其疼爱而其在学校的学习也非常努力,多次获得国家级比赛的奖项。根据小郭的叙述,她下一步准备申请国外的大学继续深造。如果没有这次的事故,可能这对于她来说就是平常的一天,她仍然是那个健康阳光的大学生。

 

  而那天在家里等着小郭回家的父母,等到的,却是女儿发生严重事故的噩耗。这个深夜,高速路上发生的一切让这个家庭陷入了一片悲伤与黑暗之中。


  之后,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出来了,经过仔细勘查和对周围目击者的走访询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支队高速路大队的民警,出具了京公交朝(高)字[2015]第7-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小耿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所以认定小耿负事故全部责任,小郭无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交警认定乘车人小郭没有任何事故责任,因为事故的原因完全在于车辆驾驶人小耿的操作不当,而且事故车辆是登记在小耿母亲的名下。

 

  小郭姑娘没有想到,自己只是因为在回家的路上、搭同学的顺风车睡了一觉,醒来后,她的人生已经被完全改变。


庭审交锋


  自从在事故现场被送到医院,小郭父母支付给医院的费用像漫天大雪一样覆盖了这个家庭,很快几十万就没有了。小耿父母来看过几次,也送了一些钱,但是杯水车薪,而越到后来钱给的越少,最后干脆不来了,也不再给钱了。


  可是治疗还要继续。小郭的父母在沟通没有效果,双方已经失去了和气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小耿、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小耿的母亲,也就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赵某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高达900多万元,各项费用中,仅仅医疗费和护理费就已经近700万元!


  面对巨额的赔偿要求,小耿和家人显然有着不同的意见,他们拒绝支付。


  在庭审过程中,小耿辩称,虽然小郭家描述的事故发生经过基本属实,但很重要的一点是,此次事故发生前,还有事故发生时,小郭没有系安全带,事故发生时间又是在夜间,高速公路上没有路灯,导致视线不佳,在这种情况下交管部门认定他们要为事故负全部责任是不应当的。


  另一方面,小郭和小耿平时关系交好,回家的路线又大致相同,在事故发生之前,小郭就曾多次免费搭乘小耿的车辆往返于北京的家中和学校之间,小耿好意搭载,从未向小郭收过任何费用。小郭作为无偿搭乘人,在搭乘车辆时意味着对小耿驾驶技术的认可,同时作为一个成年人,也应当认识到乘坐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她的搭乘行为意味着其愿意与小耿共同承担发生事故的风险。综合以上观点,小耿和家人认为,对于此次事故应当认定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占责任比例的30%。


  庭审中,小耿的母亲辩称,她是事故车辆所有权人,但她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事故车辆也都按期年检,车况良好,小耿驾照的准驾车型也与事故车辆类型相匹配,在发生事故时小耿没有酒驾、毒驾等违法情形,所以本案不属于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不同意郭某的诉讼请求。


  太平洋北分公司则认为,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万元)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郭某发生事故时属于车上人员,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 因此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仅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一共赔偿一万元。


一审结果


  经过仔细的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小郭在乘坐小耿所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严重伤害,但小郭是本车上的乘坐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事故车辆在太平洋北分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本案中小郭的各项合理合法损失,应首先由太平洋北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按相应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小耿按相应责任比例赔偿。


  就具体责任比例,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小耿为全部责任,小耿对责任认定虽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责任认定有所不当,已经查明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小郭在事故中有任何过错。


  小耿主张的他与小郭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应当减轻其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因为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中的驾驶员不能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不负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定小耿承担全部责任。就具体赔偿范围,考虑到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小耿未向小郭收取任何费用,法院酌定小耿不需要赔偿小郭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朝阳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一万元;判决被告小耿赔偿小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用品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误工费等共计三百七十多万元。



二审宣判


  三百七十多万,而且没有保险公司的所谓“报销”!宣判后,小耿和家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认为一审判决对自己要负责的部分太大,无法接受。


  小耿认为综合整个交通事故情况,他承担70%的责任比较合适,其次,小耿主张一审法院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的判决数额过高,法院应当按照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上一年度,也就是201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小郭和家人当然不同意小耿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他们全家是认可一审判决结果的。他们认为,由小耿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完全正确。小耿的驾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故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耿某某不能提供郭某不系安全带的证据,郭某在车辆行驶中睡着也不属于过错。


  太平洋保险北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表示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内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耿的好意施惠在承担事故责任时能否减轻责任?耿某某与赵某上诉认为耿某某不应当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耿某某好意无偿搭乘郭某,郭某没有系安全带,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对此,主审法官谢雪峰认为,耿某某让郭某免费搭乘虽然是好意,但在驾驶过程中,驾驶员对驾驶行为应具有注意义务并对免费搭车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所以耿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具体赔偿范围,一审法院已从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及耿某某未向郭某收取任何费用等方面考虑,酌定耿某某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最后,一审法院关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数额没有高于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驳回了耿某某与赵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为什么给车辆投保了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可是在乘车人因为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后, 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什么乘车人不是“第三者”?


  交强险不赔偿的原因在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乘车人之所以不是第三者是因为在机动车三责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


  车辆外出,难免好意搭载别人,或者乘坐别人的顺风车辆出行。车主如何从保险设计上分散风险?


  车上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5万元确定,在车上责任险在投保时,必须指明投保座位数,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仅承担投保座位数以内的责任。所以,如果您只投保了一个座位,不管出事时几人受伤,保险公司只赔偿一个人的损失。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每座赔偿限额。具体费用包括:抢救费、医药费、误工费等。


  赔偿额度: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重要性:交通事故中2车相撞导致车上人员受伤,2车都投保了三者险,按交警划定的责任赔偿,三者险不够赔偿的情况下,车上人员险就体现的很重要了。


  哪些车主适合买“车上人员责任险”这个经常被大家忽视的险种?  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哪些情况是免责的?


  适用于经常带朋友出行的驾驶员,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只要伤势不重,这个险种的赔付足够弥补损失。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司机要对乘客负责,督促其系好安全带;平稳驾驶,操作得当;了解路线、车况、车程等。

 

  乘车人要有安全意识,主动系好安全带;随时注意驾驶员的状态,不干扰的情况下监督其是否会有疲劳驾驶、开斗气车的状况,及时制止,保证双方安全。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究竟如何分
有偿搭乘和好意同乘,发生人损赔偿的异同在哪里?
“搭便车”出事故谁担责这起“好意同乘”案判了
“载同事出车祸赔172万元”引发热议,主审法官释疑→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 应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开车载朋友,法律风险之大超出你想象!看后你还敢载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