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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艺术:一个法官对律师的期望

文|[印]V·G·奥克

译|侯君丽

编|张健

编者按
讲的功利一些,由于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的不同角色,造就了二者的不同需求。然而律师需求的满足总是以法官需求满足为前提条件,因此律师在维护其当事人利益时必须要考虑法官的体验。《一个法官对律师的期望》一文告诉了我们法官心中一个理想律师的标准。知道了这些标准,我们在法庭上的行为才有了目标和方向。(本文摘录自[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如何赢得你的案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第159页)

......

一个律师应负有双重责任。其一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诉讼当事人对法律或正义这类的抽象问题并不感兴趣,他们只对他们的案子能否胜诉感兴趣。律师所在做的一切就是要使他当事人的案子能够公平地获得胜诉。律师的另外一个职责是协助法庭得出正确的判决。法官与律师是正义的两个支柱,执行正义,这应当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目标。

乍看起来,律师的这两种职责显得有些相互矛盾。但是,一个律师如果记得他在执行正义中所必须扮演的重要角色,那么这两种职责之间的冲突就会自行消失。在诉讼双方的律师从对立的立场提出不同的观点时,法官则处在能正确判断案子的有利位置上。法庭总是尽可能详细地知道双方支持各自论点的全部理由。所以,律师只有把支持某个观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摆在法庭面前,才算尽到了自己的责任。除了某此特例以外(诸如对于官方指定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律师没有必要把法庭的注意力引至那些支持对立观点的事情上去。

律师只有在全面彻底地研究过案子的事实以后,才能恰如其分地对其案子进行辩论。如果对事情的起因上有些争议,律师必须知道双方能在何种程度上达成一致以及在哪些问题上他们存在分岐。如果诉讼所涉及的是财产权,律师就要了解他的当事人在最初享有哪些权利,并要仔细审查能够证明其财产的文件。在上诉案子的辩论中,律师应当无需要求上诉法院去审查所有的证据文书,就能够指出对方证人在陈述中的重要的自相矛盾之处。

在掌握了事实之后,律师就要着手准备法律方面的问题,律师不能只研究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判例,而且也要对对方可能援引的判例进行研究。许多制定法都经历过多次修改,律师必须熟悉最新的修正案。对于成文法,律师如果只了解陈旧的版本,是极危险的。

在研究了案件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之后,律师就要准备出庭了。关于律师的两重职责,我们刚刚已经讨论过了,他要以最有效的方式阐明他当事人的案子,从而协助法庭得出正确的判决。律师要在其权限范围内着重强调对其当事人有利的论点,但决不能在事实上蒙骗法庭,如果一个律师基于其当事人是受了刺激才犯了罪,从而要求法庭减刑,这是很正当的做法。但如果这个律师告诉法庭,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从而要求减刑,而实际上这位当事人已经32岁了,这种做法就太不正当了。如果遇上一个土匪抢劫案,一个律师向法庭指出某个证人是在押罪犯,因而其证词不足为信,这种做法完全说得过去。但如果犯罪的地点与被指控者的居住地明明是四英里,而你却告诉法庭只有半英里,那这就是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

对法律问题的辩论,情况也是如此,尽管有时诉讼双方律师会同样真诚地认为应当适用彼此不同的法律。对于适用哪条法律的问题,有可能存在着两种彼此对立的看法,诉讼双方的律师都有权坚持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论点。但是,如果成文法的法律规定得十分清楚,或者最高法院对某个法律问题已经作出过判决,那么,对此再进行争辩就毫无意义了。如果你援引的判例在判决时本来就有争议,而你又对这种争议没能进行明确的说明,那么,对于法庭来说,你所援引的判例就没有多大用处。如果一个律师告诉法庭某个判例中的判决是被当时法庭的全体法官一致通过的,而实际情况根本不是那么回事,那么这将是最愚蠢不过的做法了。“在爱情和战争中可以不择手段”,这句格言不适用于法庭。

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法庭的信任。如果你的论证找不出适当的理由使法庭接受你的观点,那你的论证就是无用的。假设,一个人浑身上下有30处伤,那么你怎样辩解说致伤的理由是因为受伤者失足于一个3尺高的凉台,也不会对法庭产生什么作用。用“殴打妻子是夫妻的基本权利”这种论调作辩护的理由,那你就别指望任何法庭会接受你的辩护。

可以向法庭提出一些技术性的问题,但这种技术性的问题必须是为你的胜诉所需要的。如果仅仅为了这些技术性的问题本身而向法庭提出它们,那就会让人头痛。如果法庭发现某个律师明明完全知道某个技术性问题对于判案并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但却是为了哗众取宠而提出这个问题,那将会对他产生极大的厌恶。

在以前法院曾经有过这种时候,那时法官能一连几天聆听那些雄辩的演讲,但现在,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所有的法庭都是充满了长期未决的案子,怎么样了结这些没完没了的案子成了很重要的问题。实际上,那些没完没了的辩论以及令人厌倦的交叉提问只是在浪费时间。法庭审判工作应当简洁明了,而律师的立论也要切题,不应浪费公务时间,这是法律和律师对纳税人所负的共同责任。

总而言之,法官对律师的期望就是:

1.忠于当事人;

2.对法庭实事求是;

3.认真准备诉状;

4.记住自己对纳税人的责任;

这点期望总不算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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