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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者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抵充顺序是: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

  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

  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解释第20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何处理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二、债权人选择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相关规定

  多个债务人的还债部分应当按照各自借债的份额进行分摊,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有多个的时候是否是分别索取债务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要求其归还所有债务。也可以向全部债务人索要不同份额的欠款,但是分别索取的债务总和不能超过借出的金额。

  如果债权人只向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不能以自己的债务份额为借口不履行还债义务。如果一个债务人偿还了所有债务的,那么该债务人可以按照各自债务份额要求其他人偿还应当偿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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