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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查封施工现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查封施工现场,除要严格依照查封程序外,还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注意查封的范围,不要将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也查封了,扩大查封的范围;二是,其他执法机关对施工现场已采取查封措施的,就不要再重复查封;三是,查封后要抓紧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能既不处理,又不解除查封措施,长期查封着。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扩大查封范围或者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是会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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