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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新闻记者怎么防范法律风险?
新闻记者怎么防范法律风险?
——徐迅在2015首届律媒年会论坛的讲话

很高兴能参加这样的活动,感觉到非常亲切。刚才桂明(指刘桂明)说了,我是政法大学毕业,然后做了将近20年的法制记者,在一线做法制新闻。首先,我是个媒体人。然后,从一线的采编岗位离开以后,一直都在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律顾问,就是内部的法务。我不是搞新闻理论研究,但是有点兴趣,也许有点成果。实际上我职业是在媒体做法律风险防范,内部法律服务的。今天能参加这样的活动感到非常高兴,桂明的要求是命题作文,新闻记者怎么防范法律风险。
我也谈谈自己的想法,因为这十几年的工作基本上就是在做这件事。除了我们自己记者的法律风险,也包括媒体的法律风险。刚才陈老师(指陈光中)讲到,律师和记者这两个职业现在都面临有法律风险防范的问题。而且陈老师说,忧心,并且紧迫。这个评价让我印象非常深,我的非常切合实际。律师我不讲,因为在座有很多职业律师,关于记者的法律风险问题,这几年确实也是引人注目。我自己在媒体内部的一些研讨,或者是职业培训当中,我都会这么说,我说警察离记者越来越近了,记者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越来越多了。不仅仅是有真实的诉讼案件,还因为刑事立法中有一些规定,其实已经直接地和媒体从业者、和新闻记者有关了,比如“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不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入罪了。当然这一两年,或者说两三年来,职业记者被警察带走的情况也比较多。就在今年可能有若干起,当然不是都受到了追究,但是也有一些,比如说追究不成的,像刘虎,但是也是追求成的。今年还有像刘伟,还有财新的王小璐等等,都是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这是一个现实。
我在大概两三年以前,在我们中央台内部的普法就开始讲刑法。因为以前我们是不讲刑法的,基本上就是内部普法讲的,全是民事侵权问题。民事侵权可以做到记者不做被告,因为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基本上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如果这个记者和单位有隶属关系,只列单位为被告,不列记者为被告,记者风险没有那么高。但是现在刑事责任都是自然人承担的,哪怕是单位责任也是直接负责人承担,所以这个刑法的规定不知道不行,必须要有所防范。
其实在两三年前,我们自己在内部的普法就开始讲。所幸的是,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这些年来,包括这一两年,国家对像审计、巡视,查得都很严,这个结果,我们台里确实没有任何人受到行政的、纪律的、党纪的这些处分,也没有带走调查,各类刑事法律责任都没有。
我自己一直感觉,面对刑事法律的追究,对于任何一个个人来讲,不管追究成功与否,最后定罪与否,都是个人人生的一个非常重大的危机。对于一个单位来讲,也是一个很沉重的责任。所以还是要尽力地要防范,这种防范比如说从我们在内部做法务的人员来考虑,就是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一定要与法律相衔接,这样来防范法律风险,让他防微杜渐。
另外还有一个方面,可能是媒体从业者行为的这种职业的规范的建设,可能也非常重要。刚才田老师(指田文昌)也讲到了,像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关系,讨论得那么多,但是各种各样的看法都有。到底真正面对一个现实问题的时候,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怎么处理它才是职业化的、专业化的,在职业群体里是得到认同的,有没有这样的共识,其实这个问题很重要。这几年来,当然做得非常好的法制报道、案件报道很多,但是也确实有一些不那么漂亮,比如说像田老师刚才说了,成也媒体、败也媒体。怎么办?我们注意到四中全会提到互联网很多,互联网的立法点出好几个,一点就是三个。但是对于媒体这样的概念,四中全会只提到两次,其中一次就是谈这个问题。原话就是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这边认为是四中全会确定的任务之一,这个规范将来肯定是要产生的,它产生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出台的机构是什么,这都十分引人注目。这将影响未来长远的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的规则和规范的建立。
以我个人的看法上,我觉得这样的规范由权力机关来做,恐怕有一定的问题,因为没有法律的依据。如果说刑事诉讼法,或者是三大诉讼法,都对司法程序有所规定的话,这个法律严格地说,它应该是指公检法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的关系,以及诉讼当事人、证人之间相互的关系。诉讼法不是给媒体定的,但是诉讼法的原则和精神媒体应该是遵循的,是要维护的,这是维护公平正义。但是真的要是公权力机关直接给媒体定报道规范,我个人认为除了少数的刑法的规定外,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办?又提升到规范,怎么办?我自己的看法是,恐怕媒体自己来定一个,媒体人,职业的媒体人自己来定,然后共同遵守可能更好一些。这个想法提出来,跟大家一起讨论。
谢谢各位。
(徐迅,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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